【案情经过】
2024年9月21日,被告人耿X与被害人宋X在某酒吧相识并添加微信。同月23日22时许,宋X联系耿X相约饮酒。耿X委托朋友张X驾车将宋X及其两名女性朋友接至某县城。四人在某酒吧饮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张X等人将宋X及其朋友送回某县某乡。宋X待朋友下车后,要求跟随张X等人返回某县城玩耍。行至某地附近车辆没油,张X联系耿X帮忙推车加油。随后,宋X跟随耿X前往某县城某步行街某招待所开房休息,期间耿X与宋X发生性关系。至15时许二人离开。因宋X未归家,家属求助某公安局。同日,民警在某火锅店内找到宋X,经问询得知其与耿X发生性关系一事,宋X在家属陪同下报案。9月25日,耿X被抓获归案。某检察院以某检未刑诉〔2025〕27号起诉书指控耿X犯强奸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耿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最终刑罚的裁量。公诉机关认为,耿X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触犯刑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辩护人刘欣宇律师提出,耿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需综合考量耿X的未成年人身份、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其成长背景(自小与父母共同生活,初中辍学,缺乏良好家庭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判断是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耿X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鉴于耿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耿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