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23年11月3日,ZX向陈XX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款项用途为购房。ZX随后将该笔款项全额用于支付合肥市某区一处法拍房的竞拍款。
后因房地产市场波动,房价持续低迷,该房产无法按预期价格出售。ZX担心陈XX及其他债权人起诉导致房屋被查封,遂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陈XX得知房屋变更登记后,多次通过电话向ZX催讨欠款。ZX在电话中谎称房屋已变卖,变卖款项已全部用于赌博。2024年8月30日,Z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办案经过
2024年9月4日,徐XX、孙煌舒律师接受ZX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会见ZX、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调取大量证据,徐权峰律师迅速梳理出本案的关键问题:借款用途真实,无欺骗行为;一直履约还款,无非法占有目的;有真实交易基础,无错误处分因果关系。围绕这一核心,徐权峰律师调取、搜集、整理了一系列客观证据,包括ZX与陈XX签订的真实借款合同、后续补充还款协议、法拍房竞拍材料、不动产权证书等,全面呈现了借款事实、购房过程、款项流向以及还款履约过程等事实。
徐权峰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并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但公安机关仍认为ZX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将案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徐权峰律师调取、搜集补充证据后,与审查批捕的检察官深入交流,提交《建议对ZX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核心观点为:1.ZX客观上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房产,符合合同约定用途;2.ZX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双方签订有还款协议,并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一直履行还款义务;3.事后还款过程中的不实陈述,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客观上,不实陈述系局部、次要、非核心事实,未使相对方陷入根本性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规范层面,应恪守刑法谦抑性与刑民界分原则,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未达到刑事违法性程度的欺诈行为,不得认定为诈骗罪。检察机关充分采纳律师意见,于2024年10月4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对Z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徐权峰律师与公安机关继续沟通,向公安机关提交《建议对ZX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进一步阐明:ZX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撤销案件。事后之错,不能定罪前之罪;民事之忧,不可动刑事之剑。判断ZX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应当以其借款前及借款当时的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作为认定依据,其将案涉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房产的事实,足以印证借款目的真实、合法,无诈骗行为。ZX事后谎称款项用于赌博,仅为无力还款时的冲动之言,并非借款时的欺骗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三、案件结果
2025年1月7日,公安机关正式作出撤销案件决定,ZX诈骗案(C某某被诈骗案)终结刑事程序。
四、案件要点
本案的亮点在于:一是精准锁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罪构成核心,围绕此展开系统性证据调查,形成“借款合同—法拍凭证—产权证—补充协议—还款记录”的完整证据链,有力证伪诈骗故意;二是针对侦查机关提出的“犯意转化”理论,提出“事后不当言行不能倒推借款时具有诈骗故意”的辩护逻辑,并用积极履约行为进行反证;三是在审查逮捕关键节点,提交紧扣“无非法占有目的”“借款用途真实”“无刑法因果关系”与“社会危险性”的法律意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为后续撤案奠定基础。
准确界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以及“还款不能”与“诈骗犯意转化”的界限,应当以客观证据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