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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城区褚红红律师代理刘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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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红红律师 在线
上海汉盛(济南)律...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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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褚红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褚律师全面梳理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锁定借款人王某的还款责任。在庭审应对中,面对邓某、王某静否认借款事实的抗辩,褚律师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在法院查明邓某非实际借款人后,果断调整策略,当庭明确仅向王某主张权利,避免了因诉求不当被驳回的风险。同时,褚律师精准主张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庭审把控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10日,王X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刘X及案外人王X庆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2万元,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利息按LPR四倍计算。王X静以其名下某AXXXXX车辆作为抵押物,交付了车辆、行驶证及钥匙。合同签订后,刘X按王X指示,将其中11万元转入邓某账户。借款到期后,王X未按期还款。刘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X偿还本金11万元及利息,邓某、王X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刘X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维权费用发票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的责任承担及抵押权效力。庭审中,王X对借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同意偿还本息,但要求返还抵押车辆。邓某辩称对借款不知情,款项系王X安排转入其账户后已转出,不应承担责任。王X静辩称对借款不知情,未在合同上签字。法院经审查证据认为,刘X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确认。王X当庭认可借款11万元未还的事实。关于邓某,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且刘X当庭明确仅要求王X承担还款责任。关于王X静,其未在合同上签字,非合同相对方。关于抵押车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且车辆现由案外人占有,王X静已另案起诉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与王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X应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王X应支付刘X律师费四千元、保全担保费一千元。邓某非合同当事人,且刘X处分自身权利明确仅向王X主张,故邓某不承担责任。王X静未在合同签字,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抵押车辆未设立抵押权登记,刘X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X本金11万元及利息;王X支付刘X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共计五千元;邓某、王X静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刘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一百余元由王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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