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6年8月14日
代理一方:原告(男方)
案件详情
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我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相识相恋,同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两名女儿、一名儿子,三名子女均在襄阳市本地学校就读。婚后双方因日常家庭琐事不断产生矛盾,长期的家庭分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修复和好的可能性。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于2026年7月22日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展审理。接受委托后,我方仔细梳理婚姻时间线、子女就读现状、家庭矛盾成因,全面整理案件基础材料,代表原告参与本案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结合三名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实际状况,组织原被告围绕离婚意愿、子女抚养权、探望权、财产债务处理多项核心争议开展协商沟通。考虑到双方存在多类分歧,若通过判决方式处理,不仅诉讼周期会拉长,还极易激化双方对立情绪,进而对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我方在代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权衡利弊,推动双方坐下来进行协商谈判。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女两名、婚生子一名划分抚养权,由其中一名被告方抚养一名女儿,其余两名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约定标准自指定月份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对应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案涉房产变卖所得价款由双方各分得二分之一;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1. 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2. 三名婚生子女全部由原告抚养,全部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享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探望不得影响子女正常生活与学习;
3. 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同意不在本案中处理,由双方另行自行协商处置;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该离婚案件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事实,厘清婚姻缔结、子女生育就学、夫妻矛盾爆发的完整脉络,固定立案所需全部证据材料,协助当事人完成立案。本案涉及三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房产、债权债务均属于争议焦点,如果选择硬走判决路径,不仅审理周期较长,双方矛盾会持续激化,还很有可能对三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心理、学习状态造成负面影响。
代理过程中,我们没有一味坚持当事人最初的全部诉讼主张,而是充分向委托人释X离婚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利弊,重点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为当事人分析不同方案的实际后果。在法院调解阶段,积极参与沟通斡旋,一方面尊重委托人核心诉求,另一方面劝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婚姻解除后的各项安排。
本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双方和平解除婚姻关系。虽然没有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房产、债权债务,但将财产债务剥离出本次诉讼,交由双方私下协商,能够避免财产分割博弈进一步加剧双方冲突。子女抚养权全部归我方当事人,同时保留对方合法探望权利,既实现委托人离婚的核心目的,也最大限度减少离婚事件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需要注意,调解结案意味着部分诉求没有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后续双方若就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协商不成,当事人仍然有权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离婚案件处理,不能只盯着财产分割、抚养权输赢,更要兼顾当事人后续生活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调解有时是比判决更优的纠纷解决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