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牛XX,委托赵静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二:敖XX。 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两次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牛XX系主犯,其正处于前罪缓刑考验期内;敖XX系从犯。第二起部分款项因银行卡冻结未能取出,属于犯罪未遂。二人均具有坦白情节,敖XX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赵静律师接受牛XX委托,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庭审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同时对案件相关情节发表辩护观点,争取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牛XX系主犯,敖XX系从犯,对从犯从轻处罚。
- 第二起部分资金未能取现,成立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牛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 关于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采纳其余合理量刑情节,责令退缴违法所得。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内容
- 撤销牛XX前罪缓刑执行部分;
- 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2000 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7000 元;
- 敖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6000 元;
- 责令牛XX退缴违法所得 1500 元,敖XX退缴违法所得 400 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