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多名被告人共同被提起公诉,被告人孙XX委托赵静律师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三十一名被告人组成多支 “跑分” 团伙,提供银行卡账户,帮助转移电信诈骗赃款,部分被告人另涉嫌其他罪名。其中孙XX在团伙中参与资金转移,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主犯,构成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合并审理该三十一人重大共同犯罪案件。赵静律师接受孙XX委托,梳理海量卷宗证据,厘清当事人在团伙内的地位、参与金额、获利情况。庭审围绕当事人立功、主观恶性较小、家庭情况、愿意退赃退赔等情节展开辩护,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各被告人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协助转账、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区分主犯、从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累犯从重处罚。
- 孙XX被认定为主犯,但具有立功、认罪认罚情节,结合全案事实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自首、坦白等情节对对应被告人予以考量;涉案赃款、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余三十名被告人分别根据地位、作用、情节判处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余犯罪所得,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