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委托赵静律师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明知是电信诈骗资金,受他人指使转移涉案现金 20 万元,属情节严重,系从犯,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被告人当庭否认主观明知,不再认定坦白,建议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赵静律师接受何某某委托,查阅卷宗梳理全部证据。庭审针对主观明知、罪名定性、犯罪形态、坦白悔罪等问题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应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犯罪未遂、具备坦白情节,请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受他人安排转移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涉案 20 万元赃款已追回。
- 被告人当庭否认主观明知,不成立坦白;资金已经完成转移,不属于犯罪未遂;变更罪名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 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内容
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涉案 20 万元发还被害人,手机、行李箱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