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1年8月,李X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某小区售房合同》,约定李X以按揭方式购买某小区房屋,总价45万余元。李X依约支付首付款13万余元,某开发公司出具收据,约定2012年底前交房,逾期按已付房款3%支付违约金。XXX公司未能如期交房。2015年,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案涉房产土地所有权并接手项目开发。2019年起,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公证通知、登报公告等方式催促李X办理正式合同网签手续,李X未予配合。2025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向李X发出撤销要约通知书,主张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要约已撤销。李X遂提起反诉,主张某房地产公司概括承受了原合同权利义务,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网签及贷款手续,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四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房地产公司接手项目后,是否概括承受了原《某小区售房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二,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的《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约的通知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予以解除;第三,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充分协商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2011年签订的《某小区售房合同》已解除;二、某房地产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前返还李X购房首付款13万余元;三、如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李X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依法分担;五、其他各节互不追究。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已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妥善化解了双方长达十余年的房屋买卖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