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5月5日,原告夏X与被告王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X承租夏X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租期两年,月租金3900元,物业、暖气等费用由王X承担。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23年3月续签合同,租期一年。然而,自2023年3月起,王X开始拖欠租金,并自2023年1月起拖欠物业费、暖气费。夏X多次通过微信催要,王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5年8月9日,夏X通过微信及现场张贴通知的方式,向王X发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要求其限期腾房并支付拖欠费用。王X仍未履行义务,夏X遂委托高X及王菲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X腾退房屋,支付租金及占用费11.3万余元,以及物业费、暖气费共计2.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一是双方租赁合同是否已合法解除,被告是否应当腾退房屋;二是被告拖欠的租金、房屋占用费及物业、暖气费等具体金额如何认定。王菲律师针对上述焦点,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物业缴费通知单、银行流水及水电费缴费记录等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租赁关系的事实延续及被告持续占有房屋的状态;通过物业单据及收据证明了原告代垫费用的具体金额,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违约的事实及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房屋,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被告拖欠费用已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腾退房屋。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X2023年3月15日至2025年8月12日房屋租金、占用费11.3万余元;二、被告王X支付原告夏X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4日物业费1.1万余元,2022年至2024年暖气费1.1万余元,共计2.3万余元;三、被告王X腾退案涉房屋。案件受理费3000余元,保全费1200余元,由被告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