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杨琴律师担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B,企业前财务人员)一审、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有限责任公司将自身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并且向债务人原告 XXX;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后续原告 XXX;又向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还款,包含以三方协议顶账方式还款以及向被告 B、案外人账户转账还款。之后生效裁判文书判令原告 XXX;需要向债权受让的案外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导致原告 XXX;一笔债务需要双重偿付。
因该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就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原告 XXX;向法院起诉,要求注销公司的登记股东被告 C、被告 D,同时要求曾经任职该公司财务人员的被告 B 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原告 XXX;主张被告 B 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接受被告 B 委托参与一审诉讼,针对原告诉求进行抗辩:被告 B 仅仅是公司曾经的财务工作人员,并非公司股东,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参与公司清算及注销流程,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 XXX;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 B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决由注销公司的登记股东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驳回原告 XXX;对被告 B 的全部诉讼请求。
登记股东被告 C 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当中上诉人提交公安部门询问笔录,主张被告 B 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案涉债务。代理律师二审继续代理被告 B,针对新提交证据发表质证及代理意见,认为询问笔录不足以证实被告 B 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不能据此要求财务人员承担公司注销后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 B 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二、案件总结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重复还款,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债权人起诉公司登记股东同时起诉公司前财务人员,要求财务人员共同承担债务。经杨琴律师代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 B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驳回原告 XXX;对被告 B 全部诉讼请求;由公司登记股东承担向原告偿还款项以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二审驳回股东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无责胜诉。
三、律师价值
1.厘清法律主体边界,区分财务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律概念
本案原告试图将曾经的财务工作人员追加为债务承担主体。律师向法庭阐明:财务岗位履职行为不等于公司法上 “实际控制人”;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原则上限于登记股东、公司法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普通财务人员不当然对公司债务担责,厘清不同主体的法定责任边界。
2.针对新证据精准质证,击破二审 “财务人员就是实际控制人” 的上诉主张
二审阶段上诉人提交公安询问笔录,试图以此推定我方当事人是实际控制人。律师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询问笔录内容不能等同于公司法层面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证据,仅凭该份笔录不能得出应当由财务人员承担注销赔偿责任的结论,该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
3.固定举证责任规则,向法庭释X原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代理律师明确:主张某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原告方举证义务,需要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该人员实际支配公司、决定公司重大经营、清算注销事项。本案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区分内部履职行为与对外债务责任,隔离个人与公司风险
当事人只是履职财务,部分收款、出具收据系履行职务行为。律师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债务,公司经营、注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直接归责于执行工作的财务人员,保护履职人员不被无端牵连公司对外债务。
5.全程代理一审、二审,守住一审无责的胜诉成果
一审取得全部驳回对我方当事人诉请的有利判决,面对股东提起的二审上诉,继续代理应诉,完整发表抗辩意见,二审维持原判,避免我方当事人被改判承担债务。
6.做好当事人法律风险提示,厘清岗位履职风险
向当事人释X:财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存在参与转移公司资产、主导注销清算等行为,仍有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风险;日常履职要注意留存职务行为相关证据,做好风险防范。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公司涉诉,公司已经注销,原告将公司前财务、高管一并起诉,主张其为实际控制人,要求承担公司债务;
2.债权转让纠纷,发生双重清偿,债务人向已丧失债权的公司还款,公司注销后引发追偿诉讼;
3.登记股东以他人是实际控制人为由,试图把债务责任推给公司普通员工;
4.仅有公安笔录、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就主张自然人属于公司法上 “实际控制人”,要求承担公司注销赔偿责任;
5.员工因履行职务收款、出具票据,被起诉要求承担公司对外债务。
服务指引
如果您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因为曾经履职被卷入公司债务诉讼,被主张为实际控制人要求承担公司债务,可以携带判决书、工商档案、任职材料、聊天记录等预约咨询。律师可以协助梳理职务行为证据,区分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代理一审、二审。
法律提示:仅担任财务、普通高管不等于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主张某人系实际控制人,起诉方需要承担完整举证责任。但如员工实际主导公司重大决策、转移资产、主导注销,则仍有可能被判令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