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X年X月20日凌晨,案外人魏某乙驾驶某FXXXXX(某BXXXXX)重型货车在某高速行驶时,与刘XX驾驶某PXXXXX(某CXXXXX)重型货车尾部掉落的备用轮胎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乘车人米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刘XX负全责,米X无责。事故发生后,米X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共计50天,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经某鉴定中心鉴定,米X构成八级伤残。肇事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赔偿未果,米X委托李泽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XX、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米X36.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期间,某保险公司提出两项上诉理由:一是认为米X伤情与事故缺乏关联性,主张事故延迟报案且无监控证据,米X伤情系车辆颠簸所致,并指出一审未准许其关联度鉴定申请有误;二是对米X的八级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伤残等级过高,残疾赔偿金计算不当。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李泽宇律师协助米X进行针对性答辩,强调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米X的伤情与涉案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一审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认定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米X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诊疗记录及双方陈述,一审认定米X治疗的颈部外伤、颈椎间盘突出症等伤情与刘XX的肇事行为具有关联性,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果有效,某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在二审中仍未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