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X年11月,赵XX驾驶某AXXXXX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县某乡某村段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XX发生碰撞,造成刘XX及两名儿童受伤。某交警大队认定赵XX负全责。刘XX在某医院住院治疗72天,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后经某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理赔未果,刘XX委托李泽宇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李泽宇律师协助原告收集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责任划分,某某保险公司主张刘XX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搭载两名儿童,应承担30%责任;二是证据效力,保险公司对刘XX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及村委会出具的票据丢失证明不予认可,同时对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因缺乏银行流水和完税证明提出异议;三是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以原告携带外固定物为由,认为鉴定数值不准确并申请重新鉴定;四是垫付款处理,赵XX主张已垫付3.2万余元,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并返还。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承担责任证据不足。关于医疗费,虽为复印件但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且有村委会证明佐证,予以认定。关于伤残鉴定,该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故驳回其重新鉴定申请。关于误工及护理费,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依法按河北省相关行业上一年度标准计算。最终,法院核定刘XX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判决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XX15万余元(已扣除各方垫付款),并直接给付赵XX垫付款3.2万余元,赵XX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