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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债权执行遇困,债务人暗转房产给母亲;撤销之诉一审被拒,律师精辩二审翻盘指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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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钟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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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罗钟律师的上诉理由,认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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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债权执行遇困,债务人暗转房产给母亲;撤销之诉一审被拒,律师精辩二审翻盘指令受理

2022年,一名个体经营者向某超市供应商长期供货,对方累计拖欠货款高达一百余万元。经多次催讨,债务人一再承诺不会转移财产、不会赖账,并于2023年2月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当年9月底。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分文未还。债权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债权数额共计104万余元

胜诉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查控结果却如一盆冷水:债务人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进一步调查发现,债务人在出具欠条后仅二十余天,即2023年3月初,便将自己名下位于昆明的一套房产无偿转移登记至其母亲名下。原来,债务人此前的承诺与欠条不过是缓兵之计,一边稳住债权人、拖延诉讼时间,一边暗中将唯一可供执行的房产转移给近亲属,恶意逃避债务。

面对债务人精心设计的逃债套路,债权人没有放弃,在罗钟律师的指导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向债务人母亲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与其母亲之间的房产变更登记行为,将房产恢复至债务人名下,以便后续执行。

然而,一审法院却在立案审查阶段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变更登记,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涉案房产位于昆明、不在该法院辖区内,故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纸不予受理裁定,让债权人的维权之路在起点便遭遇重挫——如果该裁定生效,债权人将不得不远赴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大幅增加,而债务人及其母亲也将获得更多时间进一步处置财产。

关键时刻,罗钟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一审裁定的核心法律适用错误。律师指出,本案并非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其本质是合同保全制度下的形成之诉,争议的核心是债务人转让财产行为是否应予撤销,而非不动产权属本身。律师进一步引用了2023年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律师论证,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不属于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债务人母亲的住所地就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且债权人已最先向该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罗钟律师的上诉理由,认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一场从立案起点便被挡在门外的维权之战,在代理律师对案件性质的精准定性与对最新司法解释的娴熟运用下,成功扭转了程序局面,为债权人追回百万余元债权打开了关键的司法通道。


  • 2024-12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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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钟律师,云南大学法学院毕业,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现为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其深耕本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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