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李华金律师代理承租人抗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功减免部分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李华金律师代理的原告还是被告:被告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是:
出租方某某商业管理公司作为转租权利人,与承租方某某服务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以及配套《综合服务协议》,约定由某某服务公司承租商业广场内商铺用于台球棋牌经营,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综合服务费、各类保证金、违约责任、租金优惠政策均作出明确约定,后续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出租方给予承租方阶段性租金减免优惠,同时约定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有权取消全部租金优惠。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商铺内两间棋牌室出现持续性漏水渗水问题,承租方多次通过微信群、线上沟通渠道向出租方反馈漏水情况,要求出租方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出租方虽开展维修工作,但漏水问题反复出现,对部分经营房间造成使用影响。后续承租方出现租金、综合服务费、水电费拖欠情形,出租方多次发函催告缴费,之后向承租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租赁合同及配套综合服务协议解除,要求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综合服务费、水电能源费、逾期利息、高额违约金,返还已享受的租金优惠、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同时申请没收承租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主张一人公司股东陈XX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接受被告方委托之后,李华金律师协同团队律师梳理全部案件材料,围绕出租方未尽完整维修义务、出租方曾意向同意转租后反悔、合同解除后撤场存在客观障碍等角度提出抗辩意见。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案涉商铺仅有小部分面积存在漏水,出租方持续开展维修,漏水未造成整体商铺完全无法经营,承租方拖欠费用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合同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发生解除效力。同时法院兼顾漏水确实造成部分房间使用受损的客观事实,依据民法典租赁物维修相关规定,对案涉租金予以酌情扣减;另认定合同解除之后,出租方自身存在未及时收回商铺的过错,对于扩大部分的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区分不同保证金性质,驳回出租方没收全部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定已没收部分保证金足以覆盖出租方损失,不再支持其违约金、逾期利息诉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相互独立,最终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最终判决部分支持出租方诉讼请求,大幅降低被告方需要承担的给付义务。
本案争议:
1、租赁商铺部分房间反复漏水,出租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承租方是否有权拒付全部租金、综合服务费。
2、承租方拖欠租赁相关费用,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合法有效。
3、商铺部分区域漏水,租金是否应当予以调减,租金优惠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4、合同解除之后,商铺逾期腾退产生的占有使用费责任如何划分,损失扩大部分由哪一方承担。
5、各类保证金是否均可由出租方全部予以没收。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租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出租方主张的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本案的经验:
第一,房屋租赁履行阶段,承租人遇到租赁物漏水、损坏等情形,应当完整留存沟通记录、现场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书面向出租人提出维修要求,不能直接采取拒付全部租金的对抗方式,拒付全部租金极易构成自身违约,仅可就受影响部分主张租金减免。
第二,合同约定多项保证金,要区分保证金的性质,并非只要承租人违约,出租方就可以没收全部类型保证金,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判断哪些保证金可以没收。
第三,租赁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均负有减损义务。出租人应当及时配合收回物业,承租人也应当积极履行腾退义务。因一方设置障碍导致无法撤场,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不能全部归责于承租人。
第四,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想要规避连带责任风险,应当留存完整财务独立的相关证据,完成财务审计,否则涉诉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五,租赁合同纠纷当中,如果已经没收保证金,法院会结合保证金数额判断实际损失,可能会对重复主张的违约金、逾期利息不再支持。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围绕租赁物漏水、撤场障碍、损失扩大等关键事实组织抗辩,促使法院对租金酌情扣减,剔除超额占有使用费,否定全部保证金没收诉求,驳回高额违约金及利息,有效降低当事人的债务负担。
办案心得:
房屋商业租赁案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当恪守合同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可以满足基本经营使用条件,出现损坏故障应当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而承租人遇到租赁物瑕疵,维权手段应当合法有度,不能直接拒缴全部租金,否则将反过来形成己方违约。
本案中,商铺确实存在局部漏水问题,但是漏水范围仅为小部分房间,没有造成整个商铺完全不能使用,从法律层面无法认定出租方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以此拒付全部费用,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作为代理律师,不能一味主张对方完全违约,而是要立足客观事实,将案件抗辩方向调整为请求对受漏水影响部分租金予以减免,而不是全盘拒绝付款,该抗辩思路也得到法院采纳。
另外在合同解除后的腾退环节,出租方与承租方都要履行止损义务。本案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已经表达愿意撤场,但受合同条款约束,没有出租方许可不能自行搬离财物,出租方也没有及时主动收回商铺,由此产生后续长期占用的扩大损失,法院没有将该部分损失全部判给承租方承担,这也提示商事主体,合同解除之后不要消极等待,双方都要积极沟通办理物业交接,防止损失持续扩大。
同时一人公司股东风险应当引起商事主体高度重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务必做好财务隔离,留存财务独立相关证据,避免个人为公司债务买单。
最后关于保证金、违约金,商事租赁合同中经常会同时约定没收保证金,同时再主张高额违约金、逾期利息,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如果没收的保证金已经可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对于重复主张的违约金、利息,法院通常不再予以支持,律师代理案件时,也应当主动从损失填平原则角度进行抗辩,减少当事人额外负担。
适用的哪些类型法律纠纷的用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商事合同事务纠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相关纠纷的客户。
本案关键词是: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商铺漏水租金减免#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商事合同抗辩# 合同解除占有使用费 #保证金违约金调整# 商业租赁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