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7月,咸阳市一场连环车祸导致7岁男孩股骨干骨折,先后五次住院、治疗跨度近五年。事故虽经交警认定肇事双XX负同等责任、男孩无责,但涉及四辆车、多家保险公司,部分公司以“无责”或“未直接碰撞”为由拒绝赔付,医疗费及康复费用一度悬空。家属委托陕西启商律师事务所团队后,律师准确适用交强险无责赔付法定规则,厘清多车保险赔偿顺序,最终法院判决四家保险公司共计赔偿71018.68元,使受伤少年获得全额保障。
一、案情始末:连环车祸致幼童重伤,多XX推诿五年治疗费无着落
2019年7月12日,孙XX驾驶陕D号小型轿车,在咸阳市乐育南XX与XXXX十字左转弯时,与张XX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张XX的车失控后冲入右侧人行道,撞向行人任女士及其7岁的儿子潘X,以及临时停放的两辆轿车。事故造成潘X股骨干骨折、下背软组织损伤。
经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认定,孙XX与警车司机张XX负事故同等责任,潘X无责任。然而,事故认定之后,赔偿之路却异常艰难——陕D号车、陕DA号车、陕D6号车、陕DJ号车四车相涉,保险关系错综复杂;部分保险公司以“车辆无责”“未与原告直接接触”为由拒绝赔付。潘X因伤情严重,从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先后五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83天,先后在咸阳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接受多次手术。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和漫长的康复周期,家属多次与各XX协商赔偿,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二、诉讼突围:律师精准锚定交强险无责赔付规则,四家保险公司无一漏网
面对复杂的多车事故和保险公司的层层拒赔,韩X律师团队迅速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围绕两大核心法律争点展开精准反击:
(一)紧扣“无责赔付”法定规则,让无责车辆保险也为受害人兜底
针对部分保险公司以“车辆无责”“未直接碰撞”为由拒赔,韩X律师精准援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交强险实行有责赔付与无责赔付并行的制度,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交强险无责赔付具有法定性和公益性,无论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在相应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据此,律师主张:虽然陕D6号车(崔XX驾驶)和陕DJ号车(陈先生驾驶)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其承保公司XXX某分公司和财险某支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全面采纳该意见,判决两家无责车辆保险公司各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2234.93元。
(二)理顺多车保险赔偿顺序,确保受害少年损失全额受偿
针对四车相涉、保险关系复杂的局面,律师严格依照法定赔偿顺序提出代理意见:
交强险先赔、商业险补充、侵权人最终承担。同等责任下,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用18000元、伤残赔偿金180000元不分责任比例,全额赔付;
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50%比例承担。法院全面采纳该意见,判决陕D号车承保XX太平XX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9274.41元;
陕DA号车承保XX平安XX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7274.41元(已扣减垫付12000元);
无责车辆XXX某分公司赔偿2234.93元、财险某支公司赔偿2234.93元。
四家保险公司共计赔偿71018.68元,潘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三、判决结果:四家保险公司同时担责,受伤少年获全额保障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韩X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 被告某太平XX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原告潘X39274.41元;
2. 被告某平安XX公司某公司赔偿原告潘X27274.41元(已扣减垫付12000元);
3. 被告某XX公司某公司赔偿原告潘X2234.93元;
4. 被告某太平XX公司某赔偿原告潘X2234.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