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XX,委托一名律师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镇人民政府,委托何XX律师、程再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杨XX因自建房屋被行政强制拆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二审法院就屋内物品、绿植损失作出赔偿处理,驳回房屋主体、装修、律师费等赔偿请求。杨XX不服生效裁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案涉房屋不应认定为违建、存在信赖利益损失、原审对绿植、律师费认定错误等多项理由,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全部赔偿诉求。
办案经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程再萍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梳理全案证据,围绕案涉房屋无合法建设许可不属于受保护合法权益、不存在有效信赖利益、可回收建材已移交、原审损失金额裁量合理、律师费不属于法定直接损失等要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
- 案涉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房屋及装修损失不予赔偿;可回收建筑材料已移交再审申请人家属。
- 强制拆除程序存在瑕疵,原审结合证据酌情认定屋内物品、绿植损失,金额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费不属于行政赔偿范畴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各项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法定情形。
适用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定内容
驳回杨X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