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大额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300 万元,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第三方主体为案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三年。出借人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 280 万元,另外主张剩余 20 万元以现金形式完成交付,借款人及担保方出具借条、现金收据对 300 万元借款予以确认。
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本息结算并出具承诺书,约定了还款时间与结算总金额,但债务人到期依旧未履行付款义务,出借人遂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 300 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采信借条及收据证据,认定借款本金为 300 万元,判决债务人偿还 300 万本金及对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 20 万元现金并未实际交付,属于预扣利息,实际本金仅为转账的 280 万元。
## 办案经过
二审阶段,法庭重点审查 20 万元现金是否真实交付。经核查转账记录,出借人转账 280 万元之后银行卡仍有余额,其陈述向案外人筹措现金完成交付,但当庭联系该案外人,对方否认曾出借现金给出借人,现金交付的事实无法得到佐证。同时法庭梳理双方全部还款流水,对无转账凭证的现金还款、以物抵债的主张,因缺少证据支撑不予采信,仅认可有转账记录的还款合计 79 万元。二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裁判规则,已还利息按年利率 36% 标准核算,超出部分抵扣本金,未付利息按年利率 24% 计算,逐笔抵扣核算剩余债务。
##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关于本金、利息、保证责任的判决内容,改判债务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 XXX 元,自 2014 年 12 月 5 日起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计收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维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