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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实际出借本金认定,重新核算本息(标的 280 万,改判本金 25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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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在二审中抓住现金交付事实疑点,协助法庭核实资金来源,推翻一审 300 万本金的事实认定。梳理全部还款流水,厘清有效还款金额,依据民间借贷利率规则,对已还、未还利息区分适用利率标准,逐笔计算抵扣本金,纠正一审本息计算错误。同时厘清保证责任边界,在债务据实调整的前提下,保障保证人权责匹配,推动案件实现改判,帮助当事人纠正原审事实认定偏差,实现债务金额的依法客观核算

案件详情

##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大额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300 万元,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第三方主体为案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三年。出借人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 280 万元,另外主张剩余 20 万元以现金形式完成交付,借款人及担保方出具借条、现金收据对 300 万元借款予以确认。

 

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本息结算并出具承诺书,约定了还款时间与结算总金额,但债务人到期依旧未履行付款义务,出借人遂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 300 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采信借条及收据证据,认定借款本金为 300 万元,判决债务人偿还 300 万本金及对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 20 万元现金并未实际交付,属于预扣利息,实际本金仅为转账的 280 万元。

 

## 办案经过

 

二审阶段,法庭重点审查 20 万元现金是否真实交付。经核查转账记录,出借人转账 280 万元之后银行卡仍有余额,其陈述向案外人筹措现金完成交付,但当庭联系该案外人,对方否认曾出借现金给出借人,现金交付的事实无法得到佐证。同时法庭梳理双方全部还款流水,对无转账凭证的现金还款、以物抵债的主张,因缺少证据支撑不予采信,仅认可有转账记录的还款合计 79 万元。二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裁判规则,已还利息按年利率 36% 标准核算,超出部分抵扣本金,未付利息按年利率 24% 计算,逐笔抵扣核算剩余债务。

 

##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关于本金、利息、保证责任的判决内容,改判债务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 XXX 元,自 2014 年 12 月 5 日起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计收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维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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