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土方转运工程量认定问题。原审二审判决作出后,申请再审一方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土方转运工程量存在错误,实际转运工程量远低于原审裁判依据三张方量单载明的工程量。
申请再审方提交多份材料作为再审新证据,包含《分包项目交、竣工验收证书》《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土方转运》材料以及两张施工现场照片,意图推翻原审工程量认定。其中部分证书材料前后版本当事人主体记载存在出入,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书真实性提出异议;签证核定单虽可以证实土方转运事实客观存在,但监理单位仅确认转运事实,并未对具体工程量予以确认;《土方转运》表格仅有第三方单位盖章,无标识能够指向案涉工程项目,无法直接作为案涉项目工程量结算依据;现场照片亦无法证明土方可原地堆放,不能否定土方转运事实。原审裁判主要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三张方量单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第三方分包单位也提交意见,表明其与申请再审方劳务分包已完成结算、工程款全部付清,和被申请再审一方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 办案经过
原审二审裁判于 2018 年 6 月 7 日作出。2020 年 4 月,申请再审一方以获取新证据为由,启动再审审查程序。再审审查阶段,各方对提交的多组证据开展质证,对证据形成时间、证据与案涉项目关联性、证据证明效力展开抗辩。法院重点审查申请再审方提交材料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 “新证据”。经核查,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早于二审庭审阶段,申请再审方并非因客观原因在原审阶段无法取得;部分证据与案涉案件争议事项不匹配,部分证据缺乏与案涉工程的对应关系,证明力不足,不能推翻原审裁判认定事实。
##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方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定能够推翻原裁判的再审新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