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案涉项目为热电厂机组建筑施工项目,总包分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单位承接机组主厂房建筑及公用系统建筑部分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模式,同时约定工期、进度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材料价差调整、未完工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XX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先后签署多份补充协议,对定额适用、钢材调差规则、主材上浮补偿、工期、甲供材范围、节点奖励等内容作出变更,补充协议同时约定,若分包方未能完成施工任务、提前终止合同,则补充协议自动废除。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期延误责任、停工原因产生重大分歧,后续总包方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尾项工程。总包方代为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 150 万元。
后分包方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材料调差款、机械租赁损失、窝工损失,并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总包方提起反诉,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调差费、价格调整费、主材上浮费用、节点奖励,主张农民工工资违约金、后续施工费、未完工工程违约金,反诉总标的 XXX 元。
##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分包工程经过发包单位知情且未提出异议,不属于违法分包,案涉分包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经核对双方无争议结算数据,确认已结算总额、已收工程款金额。对于本诉部分,无证据支撑的后期施工工程款、所谓违法扣取费用、额外材料调差、设备租赁及窝工损失未予支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因主体及行权期限问题不予保护。
针对总包方反诉请求,核心争议聚焦:工程未全部完工是否触发补充协议自动废除条款、工期未完成归责于哪一方、农民工工资违约金计算基数、未完工程违约责任。一审认为总包方不足以举证证明系分包方单方违约导致无法完工,故驳回返还调差、奖励款项及未完工程违约金、后续施工费诉求;仅按照总包实际垫付的 150 万元,依照合同 20% 约定支持农民工工资违约金 30 万元。一审判决总包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总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分包方未完工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各类调差奖励款项,应按其主张的全部拖欠工资金额计算违约金,主张未完工违约金,同时提出剩余款项属于未到期质保金不应给付。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总包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单据无相对方确认,不足以证明分包方单方违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已支付调差、奖励款项属于据实结算,不应返还;工资违约金应以实际垫付金额为计算依据;二审过程中案涉工程两年质保期已经届满,质保金抗辩理由不再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结果
1.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897959.6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 计算;
3. 项目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给付责任;
4. 驳回分包方其余本诉请求,驳回总包方大部分反诉请求,仅支持 30 万元农民工工资违约金;
5.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责任主体分别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