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XX公司与主播签订艺人直播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期限三年,约定由XX公司代理主播演艺直播事务,主播在指定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报酬按照公会后台 80% 税前提成计算,报酬在平台款项到账后 3 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同时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开支。合同同时约定,XXXX公司无故拖欠主播报酬达 3 个月以上,合同可终止。
合同履行阶段,主播完成直播工作,平台产生对应直播流水。XX公司向主播支付部分提成款项、代扣部分税费后,未足额结清剩余提成。后续主播停止在该平台直播,前往其他平台开展直播业务。
XX公司提起本诉,主张主播擅自转平台直播构成违约,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承担律师费。主播提起反诉,要求XX公司支付欠付提成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审理中XX公司抗辩提成比例应当按照税后总流水 51% 计算,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无充分事实证据支撑不予支持;依据书面补充协议、平台后台流水数据、已付款记录,支持主播提成款及相应利息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提交聊天记录截图、转会合同、自制提成清单并申请证人出庭,试图证明双方实际履行提成比例为税后 51%、主播擅自跳槽构成违约。
二审法院对XX公司提交的聊天截图,因无法提供电子数据原始载体,不予采信;自制提成清单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平台分成调整文件生效时间晚于案涉直播履行周期,不能改变案涉提成约定。二审确认一审查明事实,书面补充协议效力优先于上诉人口头主张,XX公司存在拖欠报酬情形。
##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需向主播支付提成款 35831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分段计付利息;驳回XX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XX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