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陈XX与刘XX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底,刘XX与被上诉人杨X乙相识。此后,刘XX与杨X乙之间发生上千笔资金往来,刘XX累计向杨X乙转款699万余元,杨X乙向刘XX转款549万余元。此外,陈XX亦向杨X乙转款及现金交付合计83万余元。2023年,陈XX主张刘XX与杨X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刘XX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X乙,遂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杨X乙返还19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互称“老公”“老婆”超出正常交往界限,部分特殊数字含义转账属赠与,判决确认赠与2万余元无效并返还,驳回陈XX其他诉求。陈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陈XX提交某酒店结账单等新证据,主张刘XX与杨X乙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茶楼经营与本案无关,要求全额返还。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是刘XX与杨X乙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二是除特殊含义金额外,刘XX向杨X乙转账的巨额款项是否属于赠与,杨X乙应否全额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结合某酒店结账单及转账备注等证据,刘XX与杨X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否定性评价。但关于巨额转账性质,杨X乙抗辩双方存在某茶楼合伙经营关系。经查,双方确就某茶楼存在合作,微信群内有每日经营分配记录;且刘XX当庭自认大部分资金往来系为办理企业贷款刷征信流水。法院认为,赠与事实的证明需排除合理怀疑,陈XX主张剩余款项均为赠与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