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XX,委托一名律师代理; 被申请人:某货运部,委托程再萍律师、赵XX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经他人介绍从事驾驶运输XX作,XX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货运部存在劳动关系,拟以此为基础申请XX伤认定。被申请人抗辩双方属于平等的合作运输关系,不存在管理从属的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仲裁请求。
办案经过
仲裁委立案后开庭审理本案。程再萍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梳理案件事实,提交XX商注销材料、申请证人出庭,围绕劳动关系核心的人身从属性、管理依附性展开抗辩,说明双方为合作运输关系,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无招聘、考勤、XX资花名册等劳动关系凭证,主张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裁决理由
劳动关系核心是用XX行为与人身身份从属性,需要审查单位是否实施管理、指挥、监督。申请人未能提交XX资记录、考勤、XX作证等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原劳社部发〔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裁决内容
驳回申请人李XX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