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案涉工程为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一期)外墙粉刷工程,原告系该项目班组带班人员。原告起诉两名自然人被告,主张二人为实际雇主,要求二人向其支付拖欠劳务报酬46415元,同时承担维权产生的诉讼服务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诉讼理由:两名被告对工人开展工作安排、进度管理、工资核算,属于个人直接雇佣;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可以佐证雇佣关系;二审提交工友证人证言,主张能够证实二被告系实际老板,应当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抗辩:两名被告系涉案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案涉对外沟通、现场管理、对接工作全部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原告劳务报酬均由建筑公司账户进行发放,并非二被告个人支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个人劳务雇佣关系,原告应当向用工公司主张劳务报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提交工资表、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维权难点:建设工程领域用工不规范,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安排工作、代为沟通结算、代为转账是行业常见情形,极易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导致管理人员个人背负债务;本案核心法律争议是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雇佣行为,一旦举证不利,被告个人就要承担4.6万余元劳务报酬的给付责任;原告一审败诉后,二审提交新的证人证言,试图补强证据,需要对证人证言三性、证明目的进行有力质证驳斥,厘清“工地现场管理履职行为≠个人雇佣”的法律边界,提示工程行业人员代为沟通、代为转账的法律风险。魏建明律师接受其中一名自然人被告委托,全程代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
二、案件结果
1.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个人劳务雇佣关系;被告提交证据证实两名被告属于建筑公司管理人员,案涉相关行为属于履职行为,原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阶段,原告提交书面证人证言并且申请证人出庭,试图证明二被告是实际老板、存在个人雇佣。经法庭审查,出庭证人均系原告班组下属工人,大多仅为传闻推断,无法直接证实二被告存在个人雇佣、个人欠付劳务报酬的事实,二审对该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个人劳务关系。
3.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诉讼费:一审案件受理费517.69元由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38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负担。
整体辩护成果
本案涉案劳务报酬4.6万余元,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典型的“职务行为被误认为个人雇佣”纠纷。魏建明律师代理被告,一审提交工资表、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被告系公司员工,现场管理、对接事务均属于履行职务,一审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面对二审原告新提交的证人证言,精准质证,指出证人多为传闻、主观推断,达不到证明目的,二审维持原判,彻底免除被告个人4.6万余元劳务报酬的给付责任,厘清工程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法律边界,防范个人背锅的法律风险。
三、律师价值
建设工程项目中,公司管理人员经常要做现场管理、沟通工人、代为对接结算、代为转账,实践中很容易被工人起诉认定为个人雇主,个人承担付款责任,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雇佣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即便一审胜诉,对方二审还会提交证人等新证据,需要继续开展质证抗辩。魏建明律师从接案事实梳理、证据归集、风险预判、诉讼策略制定、一、二审举证质证、判决书解读全流程深度介入,各个关键节点发挥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归集全套证据,识别案件法律风险,完成当事人风险预判与心理疏导
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梳理工程项目背景、原告班组施工经过、工资发放流程、被告任职情况、现场管理工作内容,区分哪些行为属于公司职务履职行为。系统整理被告的任职证明、公司工资发放表、公司对公账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转账流水等全套证据。
律师识别本案核心风险:第一,建筑行业用工极不规范,仅凭现场安排工作、沟通结算,原告就会主张管理人员系个人雇主,被告个人存在承担4.6万余元债务的风险;第二,代为沟通、代为转账等行为,若没有留存书面证据,极易被法院认定为个人行为;第三,原告一审败诉后,极有可能在二审寻找工友出具证人证言,以主观感知推断被告是“老板”,试图扭转案件事实。律师向当事人讲解建设工程劳务类案件裁判规则,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雇佣,告知工程管理人员代为沟通、代为转账的实务风险,疏导当事人被起诉背负个人债务的心理压力,帮助当事人建立理性的诉讼预期。
2. 搭建完整诉讼思路,确立办案策略,梳理证据链条,准备全套诉讼文书材料
魏建明律师确立办案思路:核心目标为证明被告开展的全部案涉行为属于公司职务行为,并非个人雇佣,个人不承担劳务报酬付款义务;重点提交公司任职、工资发放、对公账户付款的证据链;预判原告会拿现场管理行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主张个人雇佣,提前做好质证抗辩预案。
梳理证据分组:将被告劳动关系、工资发放材料作为一组,证明身份;将公司对公账户向原告付款流水作为一组,证明劳务报酬支付主体是公司。起草一审答辩状、证据目录,对每一份证据写明证明目的;预判二审会出现证人出庭情形,提前准备证人质证要点,做好一、二审开庭全部准备。
3. 一、二审开展举证质证,驳斥对方抗辩意见,围绕职务行为与个人雇佣的法律区分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一审庭审,提交全套工资表、公司转账记录,完整论证:被告只是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工人进行工作安排、沟通协调,属于履职行为;原告收取的劳务款项全部来自于公司账户,并非被告个人支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个人劳务雇佣关系,原告应当向公司主张权利。
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新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出庭证人,逐项发表质证意见:出庭证人均系原告下属班组工人,大部分信息是听原告转述而来,属于传闻证据;证人主观上称呼“老板”只是工地口头尊称,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雇主;证人不能客观证实二被告以个人名义雇佣原告、个人欠付劳务报酬,该证人证言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向二审法庭完整阐述职务行为与个人雇佣的区分标准,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判结果,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4. 拿到一、二审判决书,逐条解读判项,做好风险提示、后续维权指引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魏建明律师逐条向当事人解读判决内容,明确个人不用承担4.6万余元劳务报酬的一审裁判结果,同时提示对方上诉风险。拿到二审终审判决书,向当事人释X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已经生效,个人债务风险彻底消除。同时重点向当事人提示工程行业实务教训: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代为沟通、代为转账一定要留存书面说明,明确行为属于代表公司履职,避免后续被起诉个人承担债务,完成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建设工程劳务,履职行为被诉个人雇佣案件标准化办案流程
依托本案办案经验,沉淀同类案件办案流程:收集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履职身份;调取公司对公账户付款凭证,明确实际付款主体;区分工地现场管理行为和个人雇佣行为;预判对方提交工友证人,重点驳斥传闻类证言;提示当事人代为转账、代为沟通必须留存书面履职说明,规避个人背锅风险;判决生效后做好实务风险提示。
魏建明律师处理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二审完整抗辩,成功免除被告个人4.6万余元劳务报酬给付责任,厘清工程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法律边界,避免当事人因职务行为背负个人债务。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人员因现场管理、代为沟通结算被工人起诉,主张管理人员个人承担劳务报酬,需要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雇佣,规避个人背锅风险,可委托魏建明律师提供劳务合同纠纷全套法律服务:
1.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因现场安排工人工作、代为沟通结算,被起诉要求个人支付劳务报酬;
2. 工人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工地口头称呼“老板”、工友证人证言,主张管理人员为实际雇主;
3. 存在代为沟通、代为转账情形,没有书面履职说明,存在个人担责风险;
4. 一审败诉,二审对方提交证人等新证据,需要继续应诉抗辩;
5. 卷宗研读、劳动关系及付款证据梳理、起诉/应诉文书起草、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判决书解读、工程实务风险提示全套民商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