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工程款拖欠纠纷。河北某地产公司是某小区项目开发商,甲承接案涉某号楼工程,后乙从甲处承接部分工程,丙从乙手中承接木工施工工作。工程完工结算后,各方签署证明材料,约定剩余 52 万元工程款由某小区项目部分两期支付,第一期 35 万元已经由河北某地产公司代为支付,尚欠工程款 170000 元未结清。
乙、甲主张该剩余 17 万元应当由开发商河北某地产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催要尾款无果,向某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判令甲、乙、河北某地产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 170000 元。本案梁万龙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丙委托,代理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判决由乙向丙支付 170000 元工程款,驳回丙对甲、河北某地产公司的诉求。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各方已经达成债务转移约定,剩余工程款应当由开发商河北某地产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对乙的起诉。二审为不开庭书面审理。
律师代理经过
梁万龙律师代理原告丙参与一、二审程序。律师梳理全部结算单据、证明、付款记录,厘清多层转包关系;针对乙债务转移的上诉观点重点抗辩:案涉付款证明没有开发商河北某地产公司签字盖章、事后亦未追认,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开发商之前支付 35 万元仅属于代付行为,不能改变乙作为直接付款义务人的身份,坚持要求乙承担剩余 17 万元工程款给付责任,向二审法院提交完整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邯郸市某人民法院作出某冀 某 民终 某 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700 元,由上诉人乙自行承担。
乙需要按照一审判决,向丙支付工程款 170000 元;甲、河北某地产公司不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法院裁判明确:仅有甲、乙签字的代付证明,未经开发商签字盖章追认,对开发商不发生债务转移效力,开发商曾经的部分代付行为,不代表其承接全部债务。
律师价值
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案件合同相对性原则,击破对方 “债务已经转移给开发商” 的核心抗辩观点。
区分 “第三方代为付款” 与 “债务转移” 法律概念,明确开发商部分付款仅为代付,不等于债务主体变更。
一、二审固定结算单、证明、银行流水完整证据链条,二审书面审理阶段充分说理,保住一审胜诉成果,保障委托人拿到 17 万元工程款胜诉判决。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1.多层分包工程款拖欠纠纷:实际施工人从个人包工头手中承接劳务、木工等施工项目,完工后包工头试图将付款责任推给上游总包、开发商,实际施工人可委托律师维权。
2.疑似债务转移类工程纠纷:包工头出具书面材料约定由开发商 / 第三方直接付款,但开发商并未盖章确认,对方以此主张自身免除付款责任,需要律师辨析债务转移成立要件。
3.第三方曾经代为部分付款:开发商、总包方曾经代付部分工程款,后拒绝继续付款,律师区分代付行为与债务承担,向直接合同相对方追索欠款。
4.一审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对方提起二审上诉:实际施工人作为被上诉人,需要律师应对上诉,固定有利事实,防止二审改判撤销工程款给付义务。
服务指引提示:实际施工务必保存结算单、对账单、付款证明、转账流水;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新债务人共同签字确认;仅有第三方代付行为不能视为债务转移;工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书面答辩意见对案件走向非常关键,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处理。
总结:建设工程多层转包分包场景中,包工头出具条子想让开发商出钱,但开发商没有签字盖章认可,不发生债务转移效力。即便开发商曾经代付部分工程款,包工头依然要承担剩余工程款给付责任。本案梁万龙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成功守住 17 万元工程款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