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孟X与被告马X系多年好友。自2020年起至2023年,被告马X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孟X借款。同时,原告孟X应被告马X请求,为其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2024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马X向原告孟X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孟X款项共计12.8万元,并约定债权人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然而,经原告孟X多次催讨,被告马X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孟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政律师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X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四千元、交通费五百元等费用,承担诉讼费。法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借贷关系及垫付款项的结算金额是否准确,被告马X应偿还的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二是原告孟X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保全保险费等追偿费用是否应由被告马X承担;三是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的设定,以保障原告孟X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上述事实及金额进行了核对,并在法院主持下就还款方案及违约责任展开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X偿还原告孟X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律师费四千元、保全保险费五百元、保全费用一千三百余元、诉讼费用一千四百余元,共计13.5万余元,于2027年2月1日起每年偿还一万元,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二、如被告马X未按照上述约定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孟X有权要求被告马X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孟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四百余元,由原告孟X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