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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萍律师代理王XX房屋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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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马晓萍律师 在线
新疆玖澜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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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马晓萍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法律适用。面对某银行主张的抵押权优先受偿,马律师敏锐指出某银行与马某之间的主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从合同随之失效,成功瓦解对方的优先权基础。同时,马律师全面组织王某甲、王某乙的购房款支付、实际居住及名下无房等证据,精准适用“消费者生存权”优先的司法解释条款。庭审中,马律师逻辑严密,充分论证了当事人作为无过错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最终促成二审法院维持中止执行的原判,成功保住了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银行与马X、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马X借款61万余元购买案涉房屋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因马X未还款,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王XX、王XX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某银行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另查明,王XX、王XX在查封前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95万余元购房款并入住至今,且名下无其他住房。

 

【争议焦点】

1. 某银行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 王XX、王XX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某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某房地产公司与马X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马X的预告登记因债权消灭而失效。王XX、王XX购买案涉房屋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已支付超50%价款)。基于消费者生存利益优先于银行经营利益的原则,认定王XX、王XX的民事权益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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