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被告: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律师。
原告因经营周转多次向被告借款,被告分多笔向原告出借资金合计 870000 元。原告后续累计向被告归还 XXX 元。原告认为双方借贷存在高额利息,存在砍头息、职业放贷嫌疑,实际还款金额远超法定保护本息范围,就超额归还部分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被告抗辩案涉款项属于双方自愿履行完毕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原告无权事后要求返还。双方还存在另外一笔独立借贷,已经另案诉讼处理。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衍生的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已经自愿支付完毕的高额利息,借款人能否事后通过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丁磊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之后,全面梳理全部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另案裁判文书等证据材料,核对每一笔出借、还款的时间节点与金额。
庭审中,丁磊律师重点提出抗辩:案涉款项系双方民间借贷项下自愿清偿,不存在胁迫欺诈,属于自然债务,履行完毕后权利义务已经消灭,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引用最高院类案裁判观点,主张借款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不能再通过不当得利规则反悔追索。针对原告提出的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砍头息的主张,律师请求原告提交对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对原告逐笔本息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围绕先息后本抵充规则、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展开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但法院并未采纳全部抗辩观点,依据逐笔核算结果判决返还超额部分款项。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 27191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728 元,由原告负担 49 元,被告负担 2679 元。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流水,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利息约定。经逐笔核算,按照借款发生时一年期 LPR 四倍(15.4%)为保护上限,按先息后本方式抵扣本息后,原告确实超额支付 271910 元。超出法定保护上限收取的款项,出借人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被告系职业放贷、高利转贷,没有证据支撑不予采信。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