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律师、某某律师。
原、被告签订房屋定购书,原告支付 50000 元购房定金,约定需在指定时间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因购房人自身原因逾期未签约,定金不予退还。后续原告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不再继续购房,主张销售代理人员口头承诺贷款办不成即退定金,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 50000 元定金。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定金纠纷,争议焦点在于销售代理人员聊天记录是否构成开发商退款承诺、贷款无法办理是否属于可退还定金的法定事由。丁磊律师接受房产公司委托后,仔细研读定购书全部条款,梳理定购书、聊天记录、交易流程等全部证据材料,重点抓取定购书中已提示购房人充分了解贷款条件、自身原因不签约定金不退的关键约定。
二审庭审过程中,律师指出聊天记录中的工作人员属于销售代理商员工,聊天内容仅体现填报退款申请,明确写明退款需要集团审批,并未形成开发商同意退还定金的有效承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系购房人自身义务,能否放贷由银行审核,开发商无法决定。贷款不能获批不等于开发商需要退还定金,在购房人不能自筹资金履约的情况下,属于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结合民法典定金罚则规则发表完整代理意见,论证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观点。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案涉定购书合法有效,定购书已提示购房人知悉贷款相关条件。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又不能自筹资金履行购房义务,致使预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销售人员的聊天内容仅表示提交退款申请,并未形成开发商同意退款的确定承诺,不构成表见代理。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