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李秦松律师介入,当事人面临刑事追责风险,最终获得相对不起诉
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系某教育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企业经营过程中,安排人员通过食材供应商虚开普通发票,涉案虚开金额合计六十余万元,涉嫌虚开发票罪。当事人前期已经经历刑事拘留、逮捕,被羁押于看守所,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被法院定罪判刑,当事人将留下刑事案底,面临有期徒刑刑罚,同时企业经营、个人职业发展均将遭受重大打击。当事人委托李秦松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秦松律师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全面梳理全部卷宗证据材料,核实虚开发票的涉案金额、案件事实经过。结合案卷证据,梳理当事人具备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当事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构成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犯罪前科。
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辩护核心方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充分论证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全部从宽情节,申请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当事人被起诉判刑留下犯罪记录。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开展沟通,充分发表辩护观点,争取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当事人无需移送法院审判,没有刑事犯罪案底,消除刑事追责风险,得以继续开展个人及企业相关经营活动。
办案心得
虚开发票罪属于经济类犯罪,即使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本案当事人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能够争取不起诉,关键在于充分用好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窗口期,律师及时介入,完整梳理量刑情节,精准提交辩护意见,和办案机关有效沟通,能够极大提升不起诉的辩护成功率,帮助当事人规避刑事案底带来的终身负面影响。
适用场景
1.企业经营中涉嫌虚开发票罪(普票),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
2.当事人已经被逮捕羁押,希望争取不起诉,避免留下刑事案底;
3.企业负责人涉财税类刑事案件,希望最大程度降低个人与企业的刑事风险。
服务指引
若企业或者个人涉嫌虚开发票等财税刑事犯罪,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开展阅卷、会见、提交法律意见,积极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等处理结果。刑事案件越早委托律师,辩护空间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