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王婷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发包企业(被告 B)参与二审诉讼。
被告C作为专业分包企业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原告 A 为项目供应混凝土材料。供货期间,因分包方货款支付滞后,为保障项目正常推进,被告 B 下设的临时项目部向供货方出具《承诺函》,文件写明项目部会督促分包企业按时支付混凝土货款;如分包企业仍发生拖欠,项目部将启动内部审批流程,申请由发包企业代为支付欠款。
后分包企业拖欠货款,原告 A 将分包企业、发包企业共同诉至一审法院。原告主张该《承诺函》构成债务加入,要求发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共同承担全部货款清偿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项目部出具的文件构成债务加入,但该行为存在效力瑕疵,结合债权人和发包企业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决发包企业对分包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发包企业面临巨额的赔偿风险,遂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过程中,律师围绕《承诺函》法律性质、项目部权限、担保效力、保证期间构建完整抗辩体系:第一,《承诺函》文本仅体现督促监管、内部申请代付流程,没有明确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债务加入,按照司法解释规则,语义存疑应当推定为保证担保;第二,项目部属于项目临时内设机构,仅拥有现场施工管理职权,无权对外提供担保或作出债务加入承诺,案涉增信文件也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第三,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担保关系成立,债权人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内向发包企业主张权利,保证人依法应当免责。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核心抗辩观点,撤销一审要求发包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改判全部货款、违约金以及维权产生律师费均由分包企业被告C独立承担。
二、案件总结
供货方凭借工程项目部出具的《承诺函》起诉发包企业,一审判决发包企业需要对欠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律师代理发包企业提起二审上诉,法院对《承诺函》重新作出法律定性,最终改判发包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担保相关责任,全部付款义务由分包企业自行承担。
三、律师价值
1. 辨析法律关系,推翻一审债务加入定性
准确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裁判边界,紧扣《承诺函》原文措辞,文件只有督促付款、内部申请流程的内容,不存在共同偿债的明确表述,适用司法解释 “存疑推定为保证” 规则,从根源打破一审裁判基础。
2. 论证项目部行为效力,指出商事主体审查义务
向合议庭释XX目部只是现场临时管理机构,不具备对外担保、债务加入的权限;债权人作为商事主体,接收增信文件时负有审查公司内部决议的义务,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行为,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3. 搭建阶梯式抗辩,筑牢多重防线
采用分层抗辩思路:否定债务加入;否定担保效力;即使担保有效,也因超过保证期间应当免责。多重抗辩逻辑互相兜底,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精准识别一审裁判漏洞,完成二审全流程代理
梳理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起草上诉状、梳理证据、庭审发表代理意见,推动二审实现改判。案件结束后同步向企业做合规提示,提醒严格管控项目部对外用印、对外出具文件,避免因文字表述模糊产生大额或有债务风险。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工程项下项目部出具承诺函、代付协调文件,被债权人主张构成债务加入要求企业担责;
2. 第三方出具增信文件表述模糊,无法区分属于债务加入、保证担保,还是仅为协调督促;
3. 项目部、分支机构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出具各类增信文件引发诉讼;
4. 担保类案件中,债权人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
5. 一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需要通过二审上诉实现减责、免责。
服务指引
法律提示:项目部对外出具书面文件务必严格审批管理,文件措辞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认定为担保或者债务加入,给企业带来意料之外的债务风险。
企业因承诺函、代付函卷入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纠纷,建议完整保存全部书证、沟通记录,及时咨询律师,做好法律定性分析,制定应诉或者上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