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再追索权纠纷。邯郸某建设公司作为出票人与承兑人,向江苏某公司开具多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江苏某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多张汇票背书流转给下游合作企业。汇票到期后全部遭到拒付,下游持票企业陆续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向江苏某公司追索票据款项。江苏某公司对部分票据完成清偿之后,依据票据法享有再追索权,起诉出票承兑人邯郸某建设公司,要求偿付已经垫付的票据款项及利息。
被告抗辩原告不具备再追索的形式要件、部分票据存在重复判决会造成双重付款、部分诉求属于原告自行扩大损失不应赔付、利息起算与基数错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原告(江苏某公司)委托梁万龙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庭审。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梁万龙律师全面梳理全部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转记录,收集整理下游追索案件的调解书、判决书、强制执行付款凭证,区分已经实际清偿与尚未清偿的票据。针对被告提出的再追索主体不适格、双重付款、损失扩大部分不予承担、利息起算错误等抗辩,结合票据法再追索权法律规定组织证据与代理意见,区分票据法定可主张费用与诉讼费、执行费等不属于票据再追索范围的款项,厘清每一笔清偿款项对应的清偿时间,向法庭提交完整证据链,支持原告合法的再追索主张。
三、判决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 判令被告邯郸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 906750.11 元以及已经产生利息 101485.51 元;
2. 判令被告按照不同清偿时间为起算点,以各笔清偿金额为基数,按 LPR 标准继续支付后续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
3. 驳回原告超出法定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435 元,被告承担 13874 元,原告自行承担 1561 元。
原告在剔除未实际清偿票据、不属于票据再追索的执行费诉讼费之后,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四、律师价值
1. 准确把握票据再追索权法律要件,完整归集多案外部执行清偿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履行清偿义务,具备再追索主体资格。
2. 有力驳斥被告 “双重付款” 等核心抗辩,厘清票据权利流转规则,排除对方不合理免责理由。
3. 精准区分票据法定赔付范围与诉讼、执行衍生费用,合理划分诉讼请求,保障当事人合法票据债权得到法院支持。
五、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场景 1:企业接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下游,汇票到期拒付,下游向己方发起票据追索。服务指引:妥善保存调解书、判决书、转账付款凭证,只有实际完成清偿,才能够取得票据再追索权。
场景 2:行使票据再追索权被出票人抗辩,主张存在重复判决、双重付款。服务指引:核实出票承兑人是否实际向持票人履行付款,如对方无实际付款记录,该抗辩不能成立,积极提交证据反驳。
场景 3:票据再追索诉讼,区分法定可主张项目。服务指引:票据再追索可以主张已清偿票据本金、对应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不属于票据法保护的再追索款项,该部分诉求存在不被支持风险。
场景 4:多笔汇票批量追索,部分票据尚未实际垫付清偿。服务指引:尚未实际清偿的票据,暂不享有再追索权利,起诉时予以剔除,避免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
总结:商业承兑汇票流转链条长,拒付后极易发生连环追索。企业作为背书企业被追索代偿后,应当及时固定全部清偿证据,区分可主张与不可主张项目,及时向出票承兑人提起票据再追索诉讼,维护企业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