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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代理李XX借款纠纷执行异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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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 在线
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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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建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执行人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陈律师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锁定被执行人曾在执行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家属明确表示“同意全部履行”的关键事实。在庭审中,陈律师不仅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申请执行人持续催款的事实,更着重强调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逻辑。其严密的代理意见成功说服法官,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X与申X借款纠纷一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申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XX借款50万元。该判决于2017年12月27日生效,履行期限至2018年1月7日届满。因申X未履行还款义务,李XX于2023年6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联系李XX丈夫周XX,明确表示同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然而,申X随后却于2023年10月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李XX的申请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执行时效,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李XX委托陈建军律师代理本案,针对申X的异议请求进行答辩与应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李XX申请强制执行是否超过了法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以及申X在执行程序中同意履行义务后,能否再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申X主张,案涉判决于2017年12月生效,至2023年6月申请执行已过去近五年,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执行时效,且其自始至终否认借款事实,否认李XX曾持续催要。李XX则主张,判决生效后其一直积极主张债权,每年都会向申X催要,并有多名证人愿意作证。更重要的是,在法院立案执行后,申X曾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执行时效应重新计算或未过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本案中,申X在李XX申请执行后,曾明确向李XX丈夫周XX表示同意全部履行,随后又提出超过申请时效的抗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此外,法院查明李XX与申X之间同时存在两个借款纠纷案件,另一案件在申X不履行义务后,李XX已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这充分佐证了李XX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综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X的执行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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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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