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X经营舞蹈培训机构,杜X在该机构工作,担任舞蹈教师。闫X欲将培训机构迁徙至商场内,并扩大经营。由于运营资本短缺,闫X邀请杜X入股培训机构。
杜X决定投资入股培训机构,经过协商其享有15%的所有者权益。杜X不参与舞蹈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仅享有分红权,以及担任舞蹈教师的工资。
自杜X入股后,舞蹈培训机构运营两年,其间杜X仅取得工资并未收到分红收益。为此杜X多次与闫X沟通,闫X均以经营亏损,无利润可供分配为理由,拒绝分红。
杜X咨询律师,本人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件问题较大,诉讼存在较大风险。首先,两年的经营期内,杜X从未对经营账目查询核对,对培训机构的盈亏一无所知。
其次,合伙协议中,没有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细致规定,以上内容均会对盈亏造成重大影响。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影响盈亏的事项没有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利润核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无法确定利润的情况下,也就无法确定杜X是否能得到分红,以及应该分配的具体数额。
鉴于以上情形,律师介入后,与闫X沟通,并对以往的账目进行查阅,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和解。以账面价值为基数,按杜X所享有的所有权比例,取得了返还的投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