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X常年经营二手车生意,其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向张X融资,并承诺赚钱后利润与张X平分,张X先后多次向齐X转账,并备注用以购车,齐X收到钱后并未如承诺去购车,而是挪作他用。
张X得知后,先后多次向齐X催讨欠款,但齐X已无经济能力偿还,张X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齐X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人接受齐X家属委托后,多次在看守所会见齐X,在详细了解了齐X与张X的资金往来,以及齐X的生意模式后,发现针对齐X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难以取证,以此为切入点,律师再次会见齐X,并收集线索进行整理,随同法律意见书一同提交检察院。充分论述齐X诈骗罪中,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面,证据的不足之处。
最终,检察院已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齐X得以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