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冯X为芜湖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人,2024年07月08日在上班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冯X经苏州京东方医院治疗诊断为骶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委托河南XX律师,专业律师介入工伤维权。
二、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阶段:梳理证据,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整理了用工关系证明、事发现场工友证言、就医记录等核心证据,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冯X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明确伤残等级,锁定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生效后,律师协助冯X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 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明确了工伤赔偿的核心计算依据。
3.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
结合江苏工伤赔偿标准、冯X的工资水平以及实际伤情,律师核算出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三、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3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0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0005.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案件结果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8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被申请人分二期(第一期于2025年8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二期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支付。被申请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拿到仲裁调解书后,冯X对本次调解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工伤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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