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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员工接触电开水器漏电酿成一级伤残,关键物证遭销毁,一审失利,二审改判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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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新安律师 在线
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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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餐厅服务员工作时遭遇热水器漏电,造成一级伤残,工伤另案处理。事故后关键设备被餐厅丢弃,物证灭失。众多从业者不看好本案,一审全盘败诉。邓新安律师团队坚持复盘,上诉维权。二审全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生产商、销售商连带赔偿1984705.77元,案件逆风翻盘、圆满胜诉。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XX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XX,女,2000年7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江华XX,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8220XXXX。

       法定代理人:蒋X,女,1963年10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江华XX村民,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5196XX,系XX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安,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兰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滔镇碧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606XXX。

      法定代表人:余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XX大岭山镇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XXXXX。

       法定代表人:龙XX。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一审第三人东莞XXXX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第二人民法院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XXX公司、XX公司赔偿XX住院伙食补助费549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501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58214.52元、住院护理费164700元、生活护理费219000元、交通费16470元、鉴定费5300元,合计XXX.77元;2.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XX于2022年2月10如入职XX胜公司,担任服务员。2023年12月13日,XX在XX公司经营的餐饮一楼厨房洗碗间准备使用电开水器接热水用来清洗地面时,当用手解除水龙头时,不幸触电倒地,XX倒地后电开水器也随着XX的身体倒地,电开水器里面的热水倒在了XX身体上,导致XX同时产生了烫伤。XX受伤后被送往东莞XXXX医院治疗至2023年12月X日,诊断为:脓毒性休克、缺氧缺血性脑病、心脏停博复苏成功、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肾衰竭、肝功能不全、急性胰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感染重度烫伤、电解质代谢紊乱、低蛋白血症。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治疗。2023年12月X日至2024年1月X日,XX在广东省中医院X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为转下级医院继续康复治疗。2024年1月X日至 2024年1月X日期间,XX在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为建议转下级医院继续康复治疗。2024年1月X日至2024年7月X日,XX在东莞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为定期复诊等。2024年7月X日至2025年1月X日,XX在东莞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为患者长期昏迷状态,住院期间留陪护两人。2025年1月X日至2025年3月X日期间,XX在东莞X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定期复诊。2025年4月X日至2025年5月X日期间,XX在东莞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为继续康复促醒洽疗。

      2024年1月X日,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针对XX的伤情和2023年12月X日触电或被烫伤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脓毒性休克、缺氧缺血性脑病、心脏停博复苏成功、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肾衰竭、肝功能不全、急性胰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感染、重度烫伤、电解质代谢紊乱、低蛋白血症与2023年12月13日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故为完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95%-100%(建议100%)。2024年12月X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针对XX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因触电致颅脑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四肢瘫痪(肌力1级),评定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XX为此支出鉴定为5300元。

      XX和XX公司主张事发时漏电的电开水器系XX公司向XX公司采购,其提交了《XX安装合同》为证,显示:XX胜粤港坊作为甲方、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厨房安装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将厨房设备工程委托乙方实施。附件的厨房设备报价清单中有一台开水器及底座两台,品牌为“XX”,并注明一台在一楼大厅。该合同尾部“甲方”处有第三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的签名,“乙方”处加盖了“深圳市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XX公司对上述《厨房安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XX公司确认向XX公司出售过两台电开水器,但是案涉产品已经灭失,无法确认出现事故的电开水器就是XX公司向XX公司出售的电开水器。XX提交了XX公司经营的餐饮二楼安装的电开水器的照片,其主张向XX公司购买的两台电开水器的型号品牌均一致,发生事故的那一台位于一楼厨房,因事发后XX公司已经将该电开水器丢弃,故无法提交涉案事故那一台电开水器。从该照片可以看出电开水器上有“XXX”字样的名牌标识,名牌下方有“广东XX公司”的名称。经XX公司当庭辨认,其确认该电开水器系XX公司向X公司XX出售的电开水器。XX公司和XXX公司确认该电开水器于2020年X月中旬安装好,有一年的保修期。XX公司陈述其在使用电开水器的过程中曾经更换过电开水器的水龙头。对于案涉电开水器的安全使用期限,XX主张为10年,XX公司主张没有,XX公司主张没有,但一般使用寿命为两到三年。

      XX公司主张案涉电开水器有合法来源,是其向案外人深圳市XX公司购买,其提交了XX公司员工和深圳市XX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显示XX公司于2019年12月X日向对方下单购买4台 热水器。XX公司主张其销售给XX公司电开水器经检测符合质量标准,对于XX提交了电开水器的照片,XX公司主张从外观来看该电开水器是XX公司生产的,但水龙头不是原装的。XX公司主张其生产的电开水器是合格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其提交了《XX试验报告》,与XX公司提交的试验报告内容一致。

      XX认为XX在正常使用XX公司销售的电开水器导致触电受伤,因此电开水器要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要么是安装错误,而从电开水器的插座安装在电开水器的底部,完全违反相关安装规范,完全可能导致插座漏电致使电开水器主体带电,在正常情况下,即使电开水器主体带电,如果其漏电保护装置有效的话,仍然能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因此足以推定电开水器本身存在质量缺陷,XX公司和XX公司作为销售者和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为致XX电击受伤的开水器是否存在漏电缺陷,因案涉开水器已经灭失,该鉴定程序无法启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XX提交的电开水器的照片、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厨房安装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电开水器系XX公司销售给XX工作的XXX公司。根据XX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电开水器系XX公司向案外人深圳市XX公司购买,而深圳市XX公司系XX公司的经销商,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电开水器系XX公司生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受伤是否由XX公司销售、XX公司生产的电开水器存在漏电缺陷所导致,XX公司、XX公司作为销售方和生产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X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XX认为案涉事故是电开水器有漏电缺陷造成的,X公司和XX公司已经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显示XX公司生产的电开水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那么XX需对电开水器存在漏电缺陷进行举证。本案关键性证据即电开水器已经灭失,无法对电开水器是否存在漏电缺陷进行鉴定,XX并未完成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事故系电开水器有漏电缺陷导致,XXX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XX要求XX公司、XX公司承担产品缺陷导致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XX条的规定,判决: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9.41元,XX申请免交获一审法院准许。

     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XX公司、XX公司对XX的各项人身损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额共计XXX.77元;3.X公司、XX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已确认的基本事实足以证明事故与案涉电开水器使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却以关键物证灭失为由驳回诉请,未能依法适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一审已查明2023年12月X日XX在XX公司经营场所洗碗间接触案涉电开水器水龙头时触电倒地,案涉设备由XX公司经销、XX司生产,该事实有现场监控、目击证人证言、伤情因果关系鉴定、现场环境照片等完整证据链佐证,足以达到X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能够证实XX系使用案涉电开水器触电受伤。但一审后续说理以涉案电开水器灭失、无法鉴定漏电缺陷为由,认定XX未完成举证责任,论证逻辑存在根本缺陷。(二)XX公司作为销售及安装方,其安装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本身即足以构成承担侵权责任的独立事由,一审对此未予审查,属于遗漏关键案件事实。XX公司系案涉产品销售方兼专业安装服务商,其安装行为存在多项违反电器安全规范的重大过错。(三)案涉关键物证电开水器灭失的不利后果不应由XX承担,X公X司、XX公司及产品实际管理方对此负有责任,且在现有证据已形成优势的情况下,应作出对证据控制方负有保管义务且不利的推定,一审将物证灭失导致的无法鉴定的全部风险归于XX,有违公平原则。(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该规定赋予了受害人选择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便利受害人救济,而非在诉讼伊始即要求受害人精确区分并证明缺陷究竟源自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本案中,XX已初步证明损害发生在使用X公司、XX司生产、销售并安装的产品过程中,且销售安装方存在明显过错,XX有权要求XX公司、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在未对安装过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直接以XX未能证明产品存在制造缺陷为由,驳回对XX公司、XX公司的全部诉请,不当免除可能存在过错的销售方XX公司的法律责任,也剥夺XX的法定求偿选择权,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XX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XX接触水龙头触电仅为事故经过事实,XX未能证明案涉电开水器存在漏电缺陷这一产品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其所谓高度可能性主张混淆了不同层次的证明对象,依法不能成立。。(二)案涉电源插座系龙源胜公司另行委托案外公司安装,XX公司不存在XX所称的安装过错;插座及防水罩既非XX公司安装,无论其是否存在安装或质量问题,均与XX公司无关;且因案涉产品已灭失,XX公司根本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其所谓插座在设备正下方、无防水罩导致漏电纯属主观臆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三)案涉电开水器系龙XX公司擅自变卖处置而灭失,XX公司并非证据控制人,亦无证据保全义务,XX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规定》第X条作不利推定,于法无据。(四)产品责任中受害人的选择请求权不能免除其证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未剥夺XX的法定权利。

      XX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触电事实并不等同于产品存在缺陷,XX确未完成产品缺陷要件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XX的证据仅能证明XX接触电开水器水龙头时发生触电事故,但没有证据证明是XX公司生产的电开水器,退一步讲,即便是XX公司生产的开水器,触电原因也存在多种可能:(三)物证灭失是XX公司单方处置所致,XX公司并非证据控制人,不应承担证据妨碍的不利推定后果。本案中,案涉电开水器在事故前后均由XX公司占有、管理,从未处于XX公司控制之下。即便事故发生,XX及X公司X也没有通知XX公司查验,物证灭失是XX公司单方变卖处置所致,XX公司既未参与,也未授权或同意。(四)安装问题、使用环境问题不能等同于产品缺陷,XX公司作为生产者不应对他人安装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五)同类生效裁判佐证,关键电器物证灭失、无法鉴定时均由主张产品缺陷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六)在本案中XX是设定了发生事故的是XX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但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直到今天连一张是XX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的照片都没有,即缺失最基本的产品是由XX公司生产的证据,根本无法谈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后续情况。其次,关于插座的安装问题。XX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已标注安装的要求,并且XX公司所购买的电热水器应该是属于台上式的电热水器,但是从XX的举证来看,将它当成了挂壁式使用,其本身的使用方法就错误。最后,在一审第二次开庭以后,XX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就亲自去了XX公司的厨房看过,厨房里面有大量的电器,并不向XX一审举证的一张照片说电热水器的那个空间里面就只有电热水器一个电器,该说法不属实。

      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二审期间,XX提交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XXXX出具的证明,证明记载:村民蒋XX,女,,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25XXXX,于2023年10月X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直未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于2023年X月份开始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每个月147元,完全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平时主要由女儿XX(受伤前)、XX、XX、XX四个女儿共同赡养。XX公司认为该证明的真实性由法庭依法核实,关联性不认可。XX公司认为该证明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XX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一般故障及排除方法中记载:发生机体带电故障现象的原因有地线未接、电线有破损、发热管烧坏,修理办法为:检查地线是否接牢、检查机内各电线是否有破损及修复、停止使用及更换发热管。2.XX确认其在2026年4月X日出院。3.东劳人仲院大XX仲裁裁决书认定,XX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620.2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的规定,本院应当对XX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XX公司、XX公司是否应对XX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监控视频未拍摄到事发的完整画面,但从事发当时目击证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工伤认定书认定的内容、XX公司的陈述、XX公司向XX公司购买案涉电开水器的合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事发位置放置的是XX公司向X公X司购买的由X公司XX生产的案涉电开水器,XX在使用该电开水器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因此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则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XX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证明案涉电开水器外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带电危险导致其一级伤残,因XX公司出售案涉电开水器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不应由XX承担,XX公司、XX公司主张该产品不存在缺陷,是其他原因导致漏电,应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应认定生产商XX公司、销售商XX公司对XX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XX公司与XX公司内部责任应如何确定,双方可另行主张.

      对于XX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54900元。

      2.残疾赔偿金。经鉴定,XX构成一级伤残,计算20年为XXX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XX提供了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XX员会出具的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9年为195011.25元。

     4.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58214.52元。

     5.住院护理费。按照每天150元标准计算为164700元。

     6.生活护理费计算为219000元。

     7.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8.营养费。酌情支持3000元。

    9.鉴定费。53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酌情支持50000元。

    以上损失合计XXX.77元,由XX公司、XX公司连带赔偿给XX。

    综上所述,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XX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XX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XX号民事判决;

    二、限广东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XX赔偿XXX.77元;

     三、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6-09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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