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伊X为江苏某有限公司工人,2023年07月14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碰撞事故中受伤。伊X于2023年07月16日经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
断为胸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委托河南XX律师,专业律师介入工伤维权。
二、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阶段:梳理证据,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整理了用工关系证明、事发现场工友证言、就医记录等核心证据,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伊X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2.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明确伤残等级,锁定赔偿标准
被鉴定人伊X伤情详见《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杨某被鉴定时的伤残情况,经本委鉴定,致残程度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3.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
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42.3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2、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183.54元;
3、支付医疗费2011.7元。
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3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0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0005.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案件结果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有调解款项人民币83000元整,分2期付清:2025年3月10日之前支付33000元,202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尾款50000元。若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付款,被申请人同意加付违约金即15000元,且申请人可以立即就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到仲裁调解书后,伊X对本次调解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工伤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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