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段XX,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再萍律师; 被告:杨XX、字XX。
二被告系夫妻。杨XX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多笔微信转账往来,经结算后出具两份借条,确认尚欠本金 60000 元,约定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 60000 元,并按 LPR 四倍计付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提交借条、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完成举证。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庭对借贷事实、利息约定、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焦点问题予以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结算借条确认尚欠本金 60000 元,杨XX应当偿还。借条未记载利息,视为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 3.1% 计算。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字XX存在借款合意、事后追认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案涉债务认定为杨XX个人债务,字XX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判决内容
1. 杨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段XX借款本金 60000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按年利率 3.1% 计算的逾期利息。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82 元,由杨XX负担。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