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蒋XX,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再萍律师、罗X某律师; 被告:刘XX。
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由被告承接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后续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固定完工期限、违约责任。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 33000 元。被告到期未完成施工,经催告仍不履行,原告另行找人完成剩余工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退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出庭,提交合同、补充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票据、现场照片等全套证据,完成举证。被告缺席,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法庭围绕合同效力、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时间、违约责任承担等焦点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承揽人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施工,经催告仍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按照协议约定,被告违约应当退还已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支出。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解除; 2. 刘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蒋XX工程款 33000 元; 3. 刘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违约金 8200 元、律师费 5000 元、保全费 482 元。 案件受理费 955 元由刘XX负担。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