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尚XX律师; 被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再萍律师。
原被告经恋爱登记结婚,育有一子,被告曾长期服役,属于军婚家庭。双方因被告退伍转业后的定居、子女教育规划产生矛盾,现已分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同时主张子女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离婚经济补偿。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修复空间。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庭审,提交退伍证明、诊断材料等证据,围绕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相处情况、军婚背景、孩子年幼需要完整家庭等角度发表答辩意见,论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法定破裂标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庭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婚姻基础、矛盾成因、感情现状综合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融洽,属于军婚家庭,感情来之不易。双方矛盾源于转业定居、生活规划分歧,属于可以沟通化解的家庭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当给予双方修复婚姻关系的机会,故对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判决内容
驳回王XX要求与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王XX负担。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