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民间借贷衍生套路贷敲诈勒索案,律师辩护成功核减犯罪认定数额,有效降低宣告刑期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K】与同案另外一名被告人共同合伙从事民间放贷业务,二人采用行业内俗称“空放”的模式对外开展借款,即借款人提供自有车辆作为抵押,车辆不实际交付给放贷人,仅在车辆内部安装定位设备。【被害人F】向两名被告人提出借款需求,双方约定实际出借本金为数万元,但在书写借条、收条之时,要求被害人签署金额更高的借款凭证,同时预先扣除数千元各类手续、家访、定位相关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的钱款少于借条记载的金额。后续两名被告人以被害人的车辆存在其他抵押记录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强行扣留,之后以拒不归还车辆、手持高额借条作为要挟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额款项。被害人迫于车辆被扣押的压力,向两名被告人支付钱款之后,才取回本人车辆。两名被告人收到钱款之后,对所得赃款进行内部分配。其中【被告人K】在案发之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且主动将本人分得的全部违法所得退缴至办案机关。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以敲诈勒索罪对两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公诉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包含全部索要钱款,将预先扣除的数千元手续费一并计入敲诈勒索犯罪金额。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K】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陈政宏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K】,完整核实借贷协商过程、借条虚高书写、预扣费用、扣车要挟索财、赃款分配、主动投案、退缴赃款的全部事实。随后陈政宏律师细致审阅全部卷宗,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完整陈述、多名证人证言、借条收条书证、聊天记录、监控录像、银行交易流水、退赃票据、到案经过等全部证据。结合卷宗证据,陈政宏律师发现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公诉机关将预先扣除的数千元手续费计入敲诈勒索犯罪数额,但该部分费用是借款之初被害人自愿给付,并非后续扣车要挟之后强行索取,不应当纳入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
庭审过程中,陈政宏律师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发表质证与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法对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予以核减,剔除不属于要挟索取的钱款;同时提出【被告人K】具备主动投案自首、全部退缴本人违法所得、无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从轻量刑。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陈政宏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将该数千元预扣手续费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当中予以剔除,下调本案认定的犯罪金额;同时认定【被告人K】成立自首,采纳退赃、认罪的从轻辩护意见,对【被告人K】从轻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将涉案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民间借贷异化衍生的“套路贷”类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经常出现“借条书面金额、实际出借本金、被害人实际到手钱款、事后被要挟支付钱款”多组金额相互交错,犯罪数额的认定成为辩护的核心主战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财物必须是通过要挟、胁迫手段强行索取取得;如果款项是被害人在胁迫行为发生之前,基于借款协商自愿支付,就不应当计入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本案辩护的关键突破口,就是厘清钱款取得的时间、手段、因果关系,把不具备敲诈勒索构成要件的金额从指控数额中剥离出去,实现犯罪数额的核减,进而直接降低宣告刑期。同时本案当事人具备自首、全额退赃的法定、酌定情节,进一步叠加从轻效果。该类案件提示,辩护律师不能直接照搬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数额,需要逐笔拆解每一笔钱款的形成原因、取得方式,仔细甄别罪与非罪的金额边界,数额的变化会直接带来量刑的实质性改变。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本次套路贷衍生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刑事实务当中对犯罪数额的精细化辩护能力。陈政宏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厘清复杂借贷、扣车索财的完整来龙去脉;之后对卷宗内借条、流水、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等大量证据逐笔拆解核对,精准识别出指控数额当中存在的法律认定瑕疵,锁定本案核心辩护要点。庭审阶段,陈政宏律师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向法庭区分“借款阶段自愿给付费用”和“扣车要挟强行索取财物”二者的法律差异,有理有据提出核减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该核心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直接实现犯罪数额下调,为当事人实现实质性量刑减让。与此同时,陈政宏律师充分挖掘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无前科、当庭认罪等全部从宽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处理。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办理复杂侵财、套路贷关联刑事案件的专业水平,擅长从纷繁复杂的资金往来事实中,找准法律争议关键点,通过数额辩护实现当事人量刑利益最大化,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