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晨晨律师代理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成功追回恋爱期间大额赠与财物
屈晨晨律师代理:原告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合同纠纷。原告康XX与被告韦XX于2024年底在球场打羽毛球时相识,双方相识一个月后便中断了联系。直至2025年6月初,双方才重新恢复联系。在恋爱关系正式确立前,被告韦XX以”考验原告”为由,要求原告康XX为其购买金X子。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前往金店,花费一万余元为被告购买了金X子一个。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原告购买金X子的次日,双方即解除了恋爱关系。
面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物的诉求,被告韦XX提出了多项答辩意见。被告认为该金X子属于一般赠与,既然已经交付,所有权便已转移;同时,被告主张原告对分手存在过错,隐瞒了外地女友的情况。此外,被告表示金X子已经被变卖,如果要求折价返还,应当扣减其此前给原告母亲购买燕窝所花费的二千六百余元,并坚称该金X子并非彩礼,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涉案金X子价值一万四千七百余元,显然超出了日常一般赠与的范畴。原告购买该贵重物品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但双方的恋爱关系仅维持了一个多月便宣告分手,赠与的目的未能达成。法院认定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依法支持撤销赠与。鉴于金X子已被被告变卖,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等值金额。同时,法院采纳了被告扣减燕窝款项的合理主张。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对被告关于金X子的赠与,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万二千一百余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涉案金X子的性质界定是本案的首要争议。被告主张该物品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且已完成交付,所有权不可逆。而原告方则主张,在双方感情基础尚不稳固、甚至处于”考验期”的背景下,购买价值一万四千七百余元的贵重首饰,绝非出于无偿赠与的本意,而是以缔结恋爱关系、增进感情为潜在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何准确区分日常交往中的小额馈赠与以结婚或长期交往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
其次,关于赠与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原告主张撤销赠与的法律依据在于被告未能履行”维系恋爱关系”这一隐含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恋爱关系本身具有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难以被严格界定为合同法意义上的”义务”。因此,法院需要综合考量赠与物的价值、双方交往的时间长短、赠与时的具体语境等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了法定撤销的门槛。
最后,关于返还金额的折抵与扣减问题。被告提出金X子已被变卖,且其曾为原告母亲购买过二千六百余元的燕窝,要求在返还金额中予以扣减。这一争议涉及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及双方往来账目的清算。法院在审理时,既要保护赠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要遵循公平原则,避免受赠人因恋爱关系的破裂而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返还责任,从而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
本案的经验
本案为处理恋爱期间财物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第一,大额财物的给付应当保留充分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能够清晰还原购买金X子的时间、金额及被告”考验”的言辞,这对于证明赠与的附条件性质至关重要。当事人在恋爱期间进行大额消费时,应尽量避免现金交易,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款项用途及给付背景。
第二,准确界定赠与性质是维权的核心。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纷繁复杂,并非所有给付都能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或日常消费视为一般赠与,而将超出双方经济能力、具有明显缔约或长期交往目的的大额财物(如房产、车辆、贵重首饰)视为附条件赠与。当事人应理性评估自身经济状况,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财产损失。
第三,注重往来账目的全面清算。在主张返还财物时,不能仅盯着己方付出的部分,还应客观梳理对方在恋爱期间的付出。本案中被告主张扣减燕窝款项得到了法院支持,这提示我们在诉讼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客观地呈现双方交往期间的财物往来,不仅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能增加法官对当事人诉求的信任度,从而获得更为公正的裁判结果。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屈晨晨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附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通过梳理交往细节与财物价值,成功说服法院适用法定撤销权。同时,律师在诉讼中展现了客观理性的代理风格,妥善处理了对方合理扣减的主张,最终帮助当事人最大程度地挽回了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心X
代理此类婚恋财产纠纷,我深刻体会到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的温度计。在接手本案时,当事人康XX因感情受挫且面临财产损失,情绪十分低落。作为代理律师,我的首要任务是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其从感性的痛苦中抽离,回归到理性的法律事实层面。
在庭审策略上,我们没有一味地强调被告的”过错”,而是将焦点集中在”赠与目的落空”这一客观事实上。恋爱关系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将感情作为大额财物的对价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我们在法庭上着重论证了涉案金X子价值与双方交往时长、感情基础之间的严重不匹配,从而夯实了”附条件赠与”的定性。
此外,本案也让我反思了现代婚恋观与财产观的碰撞。在追求浪漫的同时,保持一份清醒与理智同样重要。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事后救济,更在于通过个案向公众传递正确的法治观念:真正的感情不需要用超出自身能力的贵重财物来”考验”,而健康的恋爱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尊重与理性的基础之上。每一份判决的背后,都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也是对当事人未来生活的善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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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主要适用于涉及婚约财产纠纷、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合同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以及民间借贷与赠与性质争议的客户。对于在恋爱交往期间产生大额经济往来,且在关系破裂后希望依法追回财物的当事人,本案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与维权思路。
本案推荐关键词:
赠与合同纠纷、恋爱期间大额赠与、撤销赠与、附条件赠与、婚约财产纠纷、贵州兴义律师、屈晨晨律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彩礼返还、财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