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晨晨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精准切断合同相对性,成功为被告企业免除十一万余元付款责任
屈晨晨律师代理: 被告
案件类型: 建设工程纠纷
代理结果: 胜诉
裁决法院: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是:
原告张XX诉称,被告某某公司将晴隆县三望坪景XX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某某公司承建,被告某某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由公司委派工程负责人韦XX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称经结算,某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二十一万余元,已付八万余元,尚欠十三万余元。另某某公司单独雇佣原告工人为其施工,十五人工资共计二万余元未支付。原告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屈晨晨律师代理的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一、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此前已就同一事实起诉被驳回,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某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韦XX系个人行为,非公司员工,未获授权;三、结算单无某某公司盖章,不能仅凭结算单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劳务费究竟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是否因韦XX的签字或过往的代付行为而与原告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从而成为适格的付款主体?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往往将项目总承包方、材料供应方、劳务分包方及现场管理人员一并起诉,如何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剥离出真正的合同相对方,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本案的经验:
办理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要任务是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中,屈晨晨律师通过调取并分析项目总承包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成功证明某某公司仅为材料供应商,而非工程分包方,从根本上切断了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工程合同关联。其次,针对”表见代理”或”事实合同关系”的指控,律师紧抓”结算单无公司公章”及”韦XX非公司员工”两个核心事实,并结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有效阻击了原告的重复诉讼。此外,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运用证人证言,还原了”代付行为”的真实背景,即代付系基于韦XX的个人委托而非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一细节的查明对法官的心证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屈晨晨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深刻理解,精准识别出原告起诉对象的错误。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构建,成功将某某公司从复杂的债务纠纷中剥离,避免了企业因他人个人行为而承担十一万余元的连带付款责任,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维权心切容易导致诉讼对象的泛化。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不能仅停留在”否认”层面,而必须主动出击,通过梳理完整的合同链条、资金流向和人员隶属关系,向法庭还原客观真实的交易架构。同时,要高度重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前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本案最有力的抗辩武器。此外,对于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行为,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授权外观,避免企业因管理漏洞而陷入被动。本案的胜利,不仅是法律适用的胜利,更是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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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分包纠纷、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挂靠经营纠纷、表见代理认定以及企业合同相对性抗辩等法律大类问题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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