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021 年某月 某 日,甲驾驶自有大型汽车在山东某地境内行驶,雨天车辆侧滑碰撞路边绿化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涉主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产生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异地拖车费、鉴定费等多项损失。保险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对车损公估金额、施救费、异地拖车费、鉴定费提出多项抗辩,认为部分费用不合理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双方无法达成理赔方案。甲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鉴定费等合计 51125 元。本案原告(被保险人甲)委托梁万龙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原告甲委托后,梁万龙律师整理事故认定书、保险保单、行驶证、驾驶证、施救及拖车票据,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车辆实际损失。针对保险公司提出车估价格虚高、施救费过高、异地拖车费属于人为扩大损失、鉴定费不予承担等抗辩意见,结合保险法相关规定逐一进行抗辩,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说明,维护被保险人保险理赔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 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甲各项损失合计 47375 元(包含车辆损失 31025 元、鉴定费 3000 元、施救费 4600 元、拖车费按 70% 比例支持 8750 元);
2. 驳回原告甲其余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40 元,由原告甲负担 80 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460 元。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车损结论,鉴定费、施救费得到支持,异地拖车费用酌定按 70% 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事人大部分理赔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四、律师价值
1. 推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固定车辆实际损失,对抗保险公司对车损金额的单方质疑。
2. 依据保险法反驳保险公司 “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拒赔” 的格式条款抗辩,鉴定费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 针对异地施救、拖车产生的争议,向法庭说明费用发生客观背景,争取到大部分拖车、施救费用得到赔付,维护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权益。
五、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场景 1:机动车单方事故,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压低定损金额,双方对车辆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服务指引: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车损,不单纯接受保险公司单方定损结果。
场景 2:事故后产生施救费、异地拖车费,保险公司主张费用过高、人为扩大损失拒赔。服务指引:妥善保管施救、拖车正规票据,向法庭说明费用发生的客观必要性,由法院酌情划分承担比例。
场景 3:保险公司以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付。服务指引:保险纠纷中,为查明损失支出的鉴定费,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场景 4:主车投保、挂车未投保,保险公司以此拒赔部分施救拖车费用。服务指引:保留证据区分主车、挂车对应的费用,举证证明诉求金额不包含挂车相关支出。
总结: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公司经常对施救、拖车、鉴定等附属费用设置理赔障碍。被保险人应当完整留存事故全部票据、凭证,遇到理赔拒赔、压价情形,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诉讼方式争取保险合同项下应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