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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梁万龙律师代理购房人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追回购房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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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以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为核心,主张合同无效并获支持。在开发商失联、缺席审理情形下,凭书面合同及收据完成举证,不仅追回全部本金,还争取到多年资金占用利息。生效判决固定债权,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依据,有效保障购房者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4 年 某月 ,甲与河北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 100㎡,单价 2900 元 /㎡,总价款 290000 元。合同签订当日,甲向开发商支付购房预付款 50000 元,开发商出具收款收据。

案涉房地产项目长期未动工建设,开发商自始至终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甲多次向开发商索要已付购房预付款,开发商拖延拒不返还。甲向邯郸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预付款 50000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河北某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原告(购房人甲)委托梁万龙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购房人甲委托后,梁万龙律师收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款收据等核心证据,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关键法律后果。针对被告大概率失联、需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情况,固定全部书证,依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确立诉讼请求,主张合同无效、返还已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财产返还、损失赔偿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某人民法院作出缺席一审判决:

 

1. 确认甲与河北某公司 2014 年 某月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预付款 5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 50000 元为基数,2014 年 某 月 至 2019 年某 月 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

3. 案件受理费 1050 元,全部由被告河北某公司负担。

原告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款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四、律师价值

 

1. 准确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抓住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的核心违法点,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2. 在开发商失联、公告缺席审理的情形下,依靠书面合同、收据完成举证,不仅追回本金,同时争取多年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3. 通过生效判决固定债权,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完整裁判依据,保护购房老百姓的财产权益。

五、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场景 1:购买期房,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对外卖房收款。服务指引:购房前务必核实开发商预售许可证书,无预售证签订的预售类购房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风险。

场景 2:楼盘长期不开工,开发商失联、跑路,拒不退还购房款。服务指引:妥善保管购房合同、收据、转账凭证,即便被告失联,可通过公告送达开展诉讼,取得生效判决。

场景 3: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服务指引:合同无效后,可以主张返还购房本金,同时依法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弥补多年资金占用损失。

场景 4:购房时间久远,多年持续向开发商催要房款。服务指引:留存沟通催款记录,防止诉讼时效经过,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总结:老百姓购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重要的合规前提。遇到无证售房、项目烂尾、开发商失联的情况,不要消极等待。应当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票据,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效力,追回购房款项及利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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