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江苏某公司与邯郸某公司于 2018 年 某 月 签订《产品供销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某材料,合同价款包含运费以及 16%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货款 XXX 元,被告仅开具 XXX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有 XXX 元对应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迟迟不予开具。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履行开票义务。
原告为维护企业财税权益,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开具 XXX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邯郸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原告(买方江苏某公司)委托梁万龙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企业原告委托后,梁万龙律师整理购销合同、全部付款凭证,包含公户转账、员工代付、微信转账记录,核对已开票金额与未开票差额,固定完整交易证据。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并非单纯行政税务事项。在预判被告会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梳理完整证据链条,庭审中围绕合同约定、付款事实、欠开票金额发表代理意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开票义务。
三、判决结果
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缺席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邯郸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某公司开具金额 XXX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受理费 40 元,全部由被告邯郸某公司承担。
即便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四、律师价值
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买卖合同的合同义务,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主张开票,不只能向税务机关投诉。
归集对公、员工代付、微信转账等多渠道付款证据,精准核算未开票差额,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完成事实举证。
通过司法生效判决确定开票义务,为企业后续财税抵扣、税务处理提供生效裁判依据,保障企业合法财税权益。
五、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场景 1:买卖合同约定价款包含税费,卖方收取货款后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指引:保存买卖合同、全部付款凭证,可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要求履行开票义务,不只依赖税务举报。
场景 2:货款存在多种支付方式,包含公户转账、员工代为转账、微信付款。服务指引:完整留存全部支付记录,备注款项用途,梳理汇总总付款金额,准确核算未开票差额。
场景 3:交易相对方失联、收到法院传票拒不到庭。服务指引:交易证据完备的前提下,可取得缺席判决,生效判决具备强制约束力。
场景 4:企业采购物资,合同未明确约定发票类型、税率。服务指引:签订购销合同时,书面明确约定发票种类、税率、开票时间,减少后续开票纠纷。
总结:开具发票是买卖合同项下重要附随义务,直接关系企业进项抵扣与财税合规。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应当重视合同条款设计与付款凭证留存。遭遇卖方收讫货款拒不开票时,除税务途径外,可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以司法判决维护企业财税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