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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受伤|梁万龙律师代理受害人一审拿到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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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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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成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固定核心赔偿依据,按法定标准核算全部赔偿项目;当庭对抗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拒赔鉴定费的主张,最终鉴定费由保险承担;厘清好意同乘责任比例,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为未成年受害人争取足额赔偿。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3 年某 月 ,甲驾驶小型轿车与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乘坐电动车的未成年原告丙在事故中受伤。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乙负事故次要责任,丙无责任。

事故造成丙多处受伤,先后多家医院就诊、住院治疗 17 天。经司法鉴定,丙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确定护理期限 180 日、营养期限 180 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各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丙由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赔偿。本案原告(受害人丙)委托梁万龙律师担任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部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未成年受害人一方委托后,梁万龙律师整理全部病历资料、医疗票据、交通票据,指导当事人完成伤残、护理、营养三期司法鉴定,固定事故全部损失证据。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梳理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针对保险公司提出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同时厘清本案好意同乘法律关系,确定各被告责任划分,完整提交赔偿计算明细,推动法庭依法支持受害人合法赔偿项目。

 

三、判决结果

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丙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 131900 元;

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 26922.23 元;

乙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丙各项损失 7692.06 元;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鉴定费 2100 元;

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及对应法人、丙按比例分担。

法院支持了受害人绝大部分赔偿请求,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四、律师价值

指导当事人完成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固定人身损害核心赔偿依据,按法定标准完整核算全部赔偿项目。

有效对抗保险公司拒赔抗辩,否定扣除非医保用药、鉴定费不予赔付的主张,鉴定费最终由保险承担。

厘清好意同乘下的责任比例,在部分被告缺席庭审情况下,帮助未成年受害人拿到足额合理赔偿。

 

五、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场景 1:交通事故受害人系未成年人,遭遇人身伤残,对方及保险公司拒绝足额赔偿。服务指引:及时保存事故认定书、完整病历、缴费票据,尽早做伤残、护理、营养期司法鉴定,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维权。

场景 2:保险公司以鉴定费为间接损失、扣除非医保用药为由拒赔部分费用。服务指引:该类抗辩若无充分证据,法院可不予采信,律师协助提交证据反驳保险公司免责主张。

场景 3:交通事故案件部分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服务指引:证据材料务必完整齐备,即便被告不出庭,依然可以通过诉讼拿到生效赔偿判决。

场景 4:电动车载人发生事故,存在好意同乘情形。服务指引:好意同乘可以减轻驾驶人一方部分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侵权赔偿义务,依法划分各方责任比例。

 

总结:发生交通事故人身受伤尤其是构成伤残的案件,证据留存、司法鉴定、赔偿项目计算至关重要。面对保险机构的各类拒赔抗辩以及被告消极应诉,受害人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充分维护人身损害赔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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