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与B系亲属关系。A自愿将其名下房屋的部分面积赠与给B,B表示接受赠与,双方就此签订了书面赠与协议。然而,协议签订后,A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相应房屋面积的折价款。B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委托天津程树钰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涉及两大核心争议:其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其二,赠与协议合法有效,A是否有权要求B支付折价款?如何在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为B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成为本案的关键挑战。
(二)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程树钰律师第一时间约见B,全面了解案情。她仔细审阅了A的起诉状及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敏锐地发现了本案的突破口——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争议发生后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在程序性抗辩方面,程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双方已在赠与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具有无效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在实体方面,程律师深入分析了赠与协议的效力。A、B双方自愿签订赠与协议,B表示接受赠与,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未申请仲裁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的情况下,该赠与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A要求支付折价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损失控制方面,除管辖权抗辩外,程律师还积极就A主张的房屋单价过高问题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她深知,即便管辖权异议成立,双方未来仍可能在仲裁程序中就房屋价值问题展开争议。为避免进入冗长且昂贵的房屋价值鉴定程序,程律师主动与对方就房屋单价进行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既为当事人节省了鉴定费用和时间成本,也为后续可能的争议解决铺平了道路。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程树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在没有经仲裁委认定赠与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赠与协议有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完全驳回了A的全部诉讼请求。B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同时,因程律师积极促成双方就房屋单价达成一致,避免了后续可能发生的价值鉴定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可观的金钱与时间成本。B对程树钰律师精准的程序抗辩和务实的调解策略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原告却向法院起诉。程树钰律师在办案中深刻体会到,一是仲裁条款是排除法院管辖的“程序利器” ,合同中约定的有效仲裁条款可以直接阻断法院的管辖权,律师接手案件后应首先审查争议解决条款,善于运用程序性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二是赠与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没有法定撤销事由且未通过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反悔要求返还或折价补偿;三是“程序抗辩+实体准备”双线并进是应对诉讼的最优策略,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对实体问题做好充分准备,才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四是积极调解是控制诉讼成本的有效手段 ,在争议金额涉及房屋价值评估时,主动与对方就价格达成一致,可以避免耗时费钱的鉴定程序,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法律的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同等重要。程树钰律师以敏锐的程序洞察力、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务实的调解策略,帮助B在赠与纠纷中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本案的成功再次印证:面对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却被诉至法院的纠纷,选择一位既懂程序、又精实体的律师,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大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