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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凤律师 在线
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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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借款公司(隐名)经P2P平台(xx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向原告等平台出借人借款250000元(其中原告出借100000元),三方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月21日,年利率8.8%,逾期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30%按日计收逾期罚息。担保公司(仓储方)、担保人公司及其股东、自然人保证人(隐名)等分别通过《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保证合同》、股东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还款承诺函等方式,为借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月11日,借款公司以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08XXXX1636、208XXXX1637、208XXXX6038,总金额1510.5万元,到期日2017年7月10日)出质作为还款保证,票据保证人公司(隐名)出具承兑担保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三张汇票出票人亦拒绝承兑,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借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13994.45元(暂计至2018年3月13日,之后按年利率11.44%计至还清之日止);2.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对三张商业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各担保方、票据保证人公司及平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借款公司、一名自然人保证人及票据保证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到庭被告抗辩:担保方主张罚息无法律依据、11.44%利率无据、律师费约定不明,并主张汇票系基于油品买卖合同终止行使拒付抗辩权,且自身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平台公司(代理人程晓凤律师)辩称其系P2P平台居间人,与出借人、借款人仅形成居间合同关系,连带责任必须有明确法律规定而不能推定,其已依约落实担保手续、办理票据质押并积极催收,即便存在过错亦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公司未举证证明已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通过平台在线点击出借后即失去对资金控制,借款人、担保人及平台之间的内部资金安排不能对抗出借人债权;案涉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已实际交付平台公司占有,质权有效设立。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借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13994.45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4%支付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担保公司、担保人公司及两名自然人保证人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08XXXX1637、208XXXX6038)在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对票据保证人公司、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案件受理费2691元、公告费1000元,由借款公司、担保公司、担保人公司及两名自然人保证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核心价值(程晓凤律师)

 

以居间合同关系定性抗辩,主张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成功免除平台公司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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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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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凤律师
13401201****9225 执业认证
  • 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主任
  • 税务类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安徽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3号永合大厦九层
16年执业,律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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