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经人介绍至某公司处,经面诊沟通后,确定通过注射“DNA同源体”对额头、泪沟等进行激活、填充的美容服务方案。刘X当场支付XX服务费2万元并接受服务。注射完毕当晚,刘X便感受到头部发胀、眼睛及鼻子两侧不适,此后更出现上吐下泻等不良反应。经查询,某公司在提供服务全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已被某局认定并处以罚款。
为维护合法权益,刘X曾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某公司,但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因未能举证证明身体受到实际损害而被驳回。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关于欺诈及三倍赔偿的主张,原告可另循途径解决。为此,刘X委托章世铿律师,转换诉讼策略,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服务费2万元,并支付按服务费三倍计算的赔偿金6万元。某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本质为医疗操作违规和合同履行瑕疵,不构成缔约欺诈,且本案部分诉请与前案构成重复起诉,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某公司抗辩称,刘X此前已提起侵权之诉,现基于相同事实更换案由重新主张退还服务费,实质是规避既判力,构成重复起诉。
其二,某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并应承担退还服务费及三倍赔偿责任。某公司主张,其从未宣称操作人员具有医师资质,也未对产品性能作虚假描述,将外用产品用于注射属履约方法错误;且行政处罚已定性为技术违规,原告亦无实际损害后果,故不构成消费欺诈,不应承担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认定。针对重复起诉问题,法院认为前诉为侵权责任纠纷,审理诊疗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审理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欺诈,两案诉讼标的性质不同。且前案生效判决已明确告知可就欺诈主张另寻途径解决,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针对欺诈问题,法院认定案涉注射美容服务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刘X作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某公司安排未取得医师资质的人员实施注射,未如实披露该直接影响服务合法性、安全性及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事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且欺诈赔偿不以实际损害后果为前提。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刘X服务费2万元,并支付赔偿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及公告费二百元由某公司负担。
